如何繳納遺產稅?有財務困難要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確有財務困難的繼承人,實物抵繳提供一種可行的繳稅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現金流壓力,但仍需符合法律規範,並按時提交必要文件,以確保申請順利通過。在決定是否使用實物抵繳時,繼承人應權衡自身財務狀況、財產的市場價值與流動性,以及未來的增值潛力,才能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政府在徵收遺產稅時,雖然要求納稅義務人履行稅務義務,但也提供多種方式來減輕繼承人的負擔,特別是透過實物抵繳機制,讓確有困難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去世後,他所遺留下的財產由繼承人繼承時,政府針對這些財產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合法繼承財產。遺產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社會財富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透過「累進稅率」制度,使財富分配更加公平,以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的兩個月內,完成繳納;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繳納,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兩個月,經核准後方可延後繳納。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確有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為十八期,每期繳納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
 
此外,若納稅義務人沒有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還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例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名下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作為抵繳財產。然而,若申請抵繳的財產不易變價或保管,或者其時價較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或贈與發生當日的時價更低,則其可抵繳的稅額僅能依該財產價值在全部課徵標的物中的比例計算。此外,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繼承人而言,若遺產為公同共有,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則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提出實物抵繳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三項的限制。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若選擇申請分期繳納,則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應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並依該利率變動進行調整,這些額外的利息成本也應納入考量。此外,納稅義務人在收到核定稅款的通知後,應儘速至經收稅款的機構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產生滯納金或其他額外費用。若繼承人對於遺產稅的計算或核定結果有異議,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仍未能解決問題,則可進一步透過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法院的審理與裁決。
 
在繳納遺產稅時,繼承人應確保所有財產項目皆已完整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導致後續補稅或罰鍰問題。常見的遺產財產類別包括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現金存款、股票、基金、債券、保險金、公司股權、動產(如車輛、貴重物品)等,甚至包括被繼承人的債權及應收款項。例如,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曾贈與配偶財產,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稅額。此外,被繼承人生前在銀行保管箱內的財產、重病期間領取的大筆現金、尚未完成過戶的不動產、應收股利與利息、股東往來債權等,都可能是容易被遺漏申報的遺產項目,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留意這些細節。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遺產稅的繳納方式除現金繳納外,對於確有財務困難的繼承人,法律也提供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的選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若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現金,則可申請分18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並需支付利息。此外,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繳納現金,則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實物抵繳,即以遺產中的不動產、動產或其他具價值的財產來抵繳遺產稅。
 
申請實物抵繳時,納稅義務人需注意抵繳財產的類型與價值。抵繳的財產必須是位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應易於變價與保管,若財產屬於不易變價或保管,或其申請抵繳日的時價較死亡日的時價為低,則應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來計算應納稅額,避免繼承人以低價財產來抵繳高額稅款,影響政府的稅收利益。
 
申請實物抵繳時,納稅義務人需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若逾期才申請,則仍須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繼承人應及早確認自身財務狀況,若無法繳納現金,則應在期限內備齊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實物抵繳申請,以免負擔額外費用。
 
在實物抵繳申請過程中,繼承人需準備以下文件:
遺產稅繳款書:用以證明應繳納的稅額及繳款期限。
抵繳同意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的共有人簽署,說明抵繳不動產或動產的具體內容,包括坐落地點、地號、面積、持分及抵繳價額等。如果有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權,則需附上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若抵繳財產為土地):
直轄市: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其他縣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其他必要文件:包括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狀、財產價值評估報告等,依據不同財產類型,國稅局可能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
當國稅局核准實物抵繳後,將以正式公文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詳細列明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的文件。納稅義務人需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將相關文件送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以完成產權移轉的手續。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移轉登記,則可能喪失實物抵繳的權利,並需以現金補繳未繳清的稅款,甚至面臨滯納金與罰款。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繼承人可能會遇到財產價值與應繳稅額不匹配的問題。例如,若抵繳的財產價值低於應繳稅額,則繼承人需以現金補足差額;反之,若財產價值超過應納稅額,則需等該財產變價後,依超過部分占總價值的比例計算應退還的金額,並於變價完成後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還款。
 
此外,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則需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申請實物抵繳。這項規定是為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性,避免部分繼承人擅自將遺產用於抵繳個人稅款,而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的規定,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包含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同樣地,若是贈與財產,則受贈人也可利用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贈與稅。惟抵繳的稅額須按照規定的計算公式來確定,以確保公平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必須於核定繳納期限內提交財產清單並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調查核定是否准許。若抵繳的實物不符合相關法規,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不予許可,並要求其在原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若通知發出時距繳納期限不足10日,則應准許納稅義務人在通知送達後10日內完成繳納。此外,若部分實物不符合抵繳條件,則繼承人需補繳不足部分的現金,以確保政府能順利徵收應納稅額。
 
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其計算方式應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價值為準。對於折舊或折耗性的財產,應扣除從繼承或贈與日起至申請抵繳日期間的折舊與折耗額。若該財產已設定抵押權,則應扣除擔保的債權額。此外,若擔保的債務在抵繳後清償,導致抵繳價值超過原定稅額時,應依相關規定處理超額部分,以確保政府財政的公平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稽徵機關應同時查明該土地或房屋是否尚有未繳清的其他稅款,並一併抵繳,以確保土地或房屋的產權能夠順利移轉,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進一步規定,若抵繳的實物價值低於應納稅額,則繼承人需以現金補足不足部分;若實物價值高於應納稅額,則需等待該實物處理變賣後,依比例計算並退還超額部分給納稅義務人,並於變賣完成後一個月內通知其領取退款。這樣的規定確保納稅公平性,也避免政府因接收實物抵繳而產生財務損失。
 
若主管稽徵機關已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則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准通知後30日內,將相關文件與財產送交主管稽徵機關,以便完成抵繳手續。若抵繳的財產屬於公同共有的遺產,則應提交以下文件:首先,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申請書;其次,需提供所有繼承人簽署的抵繳同意書,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應附上法院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還需提供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狀,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提交繼承人簽署的切結書,聲明若該土地在未完成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被政府公告徵收,則該筆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領取。其他依法應提出的文件也應一併準備,確保所有手續完備。
 
若抵繳的財產為納稅義務人個人所有,則同樣需要提交移轉登記申請書、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及其他財產的證明文件,以完成財產轉讓程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相關程序,則主管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的規定辦理,並要求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補足應納稅款,以確保稅款的及時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進一步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的遺產稅、贈與稅及其他欠稅的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管理。該財產的收益與處理後的價款,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按比例分配給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的特種基金。此外,若該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應依收入歸屬地區分配所有權,確保地方政府能夠依規定管理與使用該筆財產。在財產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及最終變賣後的價款,應依規定比例分配至各級政府公庫與相關基金,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福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2-1條的規定,若納稅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納稅保證,則其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一的規定,以確保政府能夠順利徵收稅款,並確保納稅人的權益。
 
對於繼承人來說,選擇實物抵繳確實能在短期內減輕現金繳納的壓力,但也需要審慎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例如,若財產的市場流動性較低,可能導致變價困難,使得最終處理時間拉長。此外,若抵繳後該財產價值上升,則繼承人無法再從中獲利,因此需要考量財產的未來增值空間及自身財務狀況,來決定是否採取此種方式繳納遺產稅。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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