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如何申報?什麼情形容易漏報?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申報時限與相關法規要求十分嚴格,繼承人或其他納稅義務人應依據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確保遺產的合法繼承與財務處理。在申報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銀行保管箱內的財產、重病期間的現金流向、股東往來債權、應收利息與股利、保單價值、尚未過戶的不動產及動產等,避免因疏忽而遭受補稅與罰鍰。此外,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曾處分財產或舉借債務,繼承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避免遭受稅務機關質疑。透過詳細盤點財產並依法申報,繼承人可確保遺產稅申報的正確性,降低日後面臨補稅或法律風險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遺產稅是當一個人去世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的稅款,以確保繼承程序的合法性。
什麼人來申報?什麼期限內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納稅義務人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的規定,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最長可延長三個月。然而,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導致無法如期申報,則應由稽徵機關視具體情形核定是否允許額外的延期。若被繼承人是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則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應自法院判決宣告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完成申報。此外,若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則申報期限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申報,亦應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在特定情況下,若繼承人已於申報期限內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則可延長至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申報。
對於在大陸地區死亡的被繼承人,若經大陸地區相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則應自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至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達繼承意願,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則應於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後兩個月內依規定辦理延期申報。然而,若該繼承案件涉及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則應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負責辦理申報程序。
此外,所得稅法第7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於年度內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法應申報課稅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結算申報,並以遺產範圍內負擔所有的稅務申報與納稅義務。然而,若遺有配偶且該配偶仍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由配偶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的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與納稅。此外,所得稅法第72條亦規定,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則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容易遺漏申報事項
申報遺產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詳細盤點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狀況,以確保遺產申報完整無誤,避免日後因遺漏申報導致補稅或罰鍰的問題。常見未申報的遺產項目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繼承人應特別留意。
首先,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若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曾贈與配偶或子女財產,該筆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目的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其次,被繼承人生前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的物品,其價值亦屬於遺產範圍,因此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查銀行保管箱內是否有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並依法申報。此外,若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曾領取大量現金,而繼承人無法具體說明其用途,則該筆資金可能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避免因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而遭稽徵機關認定為遺漏財產,進而要求補稅。
再者,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投資公司,應注意其名下的股東往來債權,這類財產雖未直接列入公司股權中,但依舊屬於被繼承人享有的資產,應併入遺產申報。此外,被繼承人在死亡日前尚未收取的應收利息、股利、政府補助金、農漁津貼等,也應歸屬於遺產範圍,依法納入遺產總額申報,以確保財產申報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曾購買保險,且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但被保險人為他人,此時保單仍具財產價值,其現金價值部分應列入遺產範圍課稅,而不論是否有指定受益人。
此外,若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支付款項,但因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筆不動產仍應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據此進行遺產申報。對於動產部分,被繼承人所有的汽機車亦屬遺產範圍,應依市場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避免遺漏。
特定情況下,若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遺產,則債權人可法院民事執行處的通知,代位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以確保債務的清償。因此,繼承人應儘早申報遺產稅,避免被債權人代位申報,進而影響遺產處理與分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所有,當勞工死亡後,該筆資金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課徵遺產稅。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繼承人應向主管機關查詢退休金專戶內的餘額,並依法申報。
對於重病期間被繼承人所出售的財產或舉借的債務,繼承人應負責說明並提供證明文件,以確保資金用途的合理性。若無法證明該筆資金的用途,則該金額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同時,若被繼承人於生前出售財產或借款所得的資金,且在死亡時仍有剩餘部分,則該部分亦應被視為遺產,依法納入遺產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若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處分財產或舉債,稽徵機關將要求繼承人提供資金流向的具體證明,以確認該筆資金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繼承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說明該筆資金用途,則將依法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此,為避免因漏報遺產而被稽徵機關要求補稅或加徵罰鍰,繼承人應詳細檢視被繼承人生前的財務往來紀錄,並據實申報所有遺產項目,確保符合遺產稅的申報規定。
繳納期間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或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報完稅才能分割,分割不繳贈與稅
財政部67.8.8.臺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在遺產分割與稅務處理方面,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無論繼承人之間如何進行遺產分割,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這項規定對於繼承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即使在遺產分割過程中,有繼承人取得較多財產,而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部分權益,只要是依法辦理遺產分割,國稅局仍不會認定為贈與行為,因此不會產生額外的贈與稅負擔。然而,若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割涉及與法定應繼分比例大幅偏離的財產轉移,且該行為被認定為具有贈與性質,則仍可能遭受贈與稅的課徵,因此在遺產分割時,應審慎考量分配方式,避免產生額外的稅務負擔。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得稅法第72條=所得稅法第7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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