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財產要課遺產稅嗎?需要申報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課徵範圍包括國內及國外財產,前提是被繼承人須屬於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若不符合此條件,國外遺產可免課遺產稅。雖然政府目前無法有效查核國外遺產,但未來國際金融資訊交換可能會改變此情況,繼承人應妥善規劃,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海外資產是否納入遺產課稅,主要取決於被繼承人是否屬於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若符合「經常居住」的條件,則境外財產也須課徵遺產稅。然而,隨著CRS的施行,海外資產資訊逐漸透明化,國際間的反避稅機制也日益嚴格,未來不誠實申報的風險將大幅增加。因此,納稅義務人應當提前規劃遺產稅務,選擇適當的工具來分配資產,並確保合法節稅,以降低不必要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去世後,政府對其遺留下來的財產向繼承人課徵的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在繳納遺產稅後才能正式繼承財產。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財富過度集中,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並確保財富的合理分配,避免個人或家族過度依賴遺產,使社會經濟能夠持續發展。為達成這個目標,遺產稅採取「累進稅率」制度,即遺產價值越高,適用的稅率也越高,使較富有的家庭承擔較高的稅負,以達到公平課稅的目的。
 
當長輩過世後,繼承人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可能包含國內及國外財產,包括大陸地區的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需瞭解境外遺產是否應課遺產稅,以及是否有義務向國稅局申報國外的遺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去世,遺有財產者,不論該財產位於國內或國外,均須依本法課徵遺產稅。因此,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屬於經常居住在台灣地區的國民,國內及國外的遺產都應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然而,若被繼承人並非「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其境外財產則不須課徵遺產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台灣地區有戶籍者;(二)無戶籍但在台灣有居所,且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住超過365天者。然而,若被繼承人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免課國外遺產稅,即在台灣沒有戶籍,且死亡前兩年內,居留台灣的天數未滿一年。在這種情況下,其國外財產即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僅就台灣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屬於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二)無戶籍但在死亡或贈與前二年內,於境內居住超過365天。換句話說,若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大部分時間皆在國外,則其海外資產可免納遺產稅。為了讓讀者更清楚遺產及贈與稅的適用範圍,可整理如下:
 
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境內外所有財產皆納入遺產總額,並依累進稅率課徵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僅對境內財產課徵遺產稅,境外財產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至於是否需要申報國外遺產,若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其國外財產必須納入遺產總額並申報遺產稅。
 
這樣的規定讓許多海外華人或移居國外的台灣國民思考是否應變更居住地,以降低稅務負擔。然而,真正的問題是:稽徵機關是否能掌握境外資產的資訊?過往,國稅局主要依靠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檢舉、資金匯入查核等方式來掌握境外財產,但隨著國際反避稅措施的發展,稽徵機關對境外資產的掌控能力已日趨嚴格,尤其是**「金融帳戶資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的實施,使得海外金融帳戶資訊變得透明化,跨國逃漏稅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然而,若繼承人選擇不申報國外遺產,國稅局是否能查得?
 
目前,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間尚未建立遺產資訊交換機制,因此國稅局無法得知國民在國外的財產情況,導致許多人選擇不申報國外遺產,以規避稅負。此外,國稅局人員面對繼承人主動申報國外遺產時,也可能會因為缺乏專業知識而無法有效評估財產價值,例如無法理解外國語言的權狀或產權證明,進而影響課稅的執行效率。因此,在現行制度下,若繼承人未申報國外遺產,國稅局往往也無從查核。
 
海外資產是否需要納入遺產課稅,這是許多民眾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時經常關心的問題。事實上,海外資產是否納入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主要取決於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身分。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其境內外全部財產皆屬於課稅範圍;但若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外國人,則僅針對其境內財產課徵遺產及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須先釐清被繼承人生前的居住狀態,以確定其海外資產是否應納入課稅。
 
CRS的運作方式是透過各國政府與其他國家交換稅務居民在該國的金融機構帳戶資訊。例如,台灣目前已與日本、澳洲及英國簽訂CRS協定,因此國人在這些國家的金融帳戶資訊,如銀行存款、保管帳戶、保險及年金保單等,將自動回報至台灣稽徵機關,若繼承人未如實申報國外資產,可能將面臨逃漏遺產稅的法律風險。財政部於109年啟動CRS交換,並於112年進入資料運用階段,雖然官方表示交換資料不會直接用於課稅,但仍可用於逃漏稅風險評估與選案參考,未來可能進一步擴大與更多國家的交換範圍,屆時國外資產的隱密性將進一步降低。
 
與此同時,國人經常利用境外保險作為資產規劃工具,然而境外保單與國內保單在稅務待遇上有所不同。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國內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但若投保的是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則該保單的保險給付即無法享有遺產稅免稅優惠,需納入遺產課稅。此外,若境外資產在被繼承人去世後,需匯回台灣繳納遺產稅,繼承人還需面對外幣匯兌風險及可能產生的海外所得課稅問題。因此,在進行境外資產傳承規劃時,應提前評估稅務負擔,必要時可透過合法的財務工具,如國內保險規劃,來提供稅務優勢。
 
不過,應注意的是,隨著國際金融透明度提升,部分國家已經開始實施跨國金融資訊交換機制(CRS),未來若台灣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金融資訊交換,國稅局可能有機會獲得國人在海外的金融資訊,屆時未申報國外遺產的風險可能會增加。因此,繼承人在處理境外財產時,應衡量風險與稅負影響,並審慎考慮是否進行申報。
 
此外,除考量是否課徵遺產稅,繼承人也應注意國外遺產的繼承程序,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有些國家可能會對繼承財產額外課徵遺產稅或財產轉移稅,因此建議繼承人向專業的法律或財稅顧問諮詢,確保財產的合法繼承與稅務合規。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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