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存款能否用來繳納遺產稅?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提供繼承人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的法定機制,使繼承人能夠更靈活地管理遺產繼承過程中的資金需求。然而,由於此類申請須經過多數繼承人同意,且涉及財產權益的分配,實務上仍需審慎處理,以避免產生爭議。此外,繼承人應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準備與申請程序,以免因延遲繳納遺產稅而產生滯納金或其他罰則。因此,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務時,建議繼承人尋求專業的法律或稅務顧問協助,以確保所有程序均符合法規,並順利完成遺產稅的繳納與遺產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指當一個人去世後,其遺留下來的財產需要由繼承人繳納一定比例的稅款後才能正式繼承。政府課徵遺產稅的目的是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以維持經濟公平性,同時也希望透過累進稅率制度,使擁有較多遺產的家庭承擔較高的稅負,進而減少社會階級固化的現象。由於遺產稅的繳納是繼承財產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繼承人需要在遺產分配前先行繳納稅款,才能正式取得遺產所有權。然而,在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之前,若無足夠現金或其他流動資產可供支付遺產稅時,是否可以使用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便成為許多繼承人關心的問題。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繼承人可以申請使用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但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若遺產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則必須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限制。換句話說,若有多位繼承人,僅需超過半數的繼承人同意,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總額超過半數,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抵繳遺產稅。此外,若繼承人的應繼分總額超過三分之二,則即使參與決策的繼承人未達過半數,也可以申請使用存款抵繳遺產稅。
 
此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為解決繼承人在尚未取得遺產之前,可能會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尤其是在繼承財產中主要為不動產、股票或其他非流動性資產時,繼承人可能無法立即變現來繳納遺產稅。因此,允許以被繼承人的存款直接繳納遺產稅,能夠減少繼承人額外籌措資金的壓力,並且能夠加速遺產的清算與分配,避免因為遺產稅問題而影響遺產的繼承進度。不過,由於此類申請涉及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因此仍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意條件,避免某些繼承人單方面決定,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在實務上,當繼承人決定以被繼承人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時,需要向國稅局提出正式申請,並提供所有繼承人簽署的同意文件,證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所規定的同意條件。經稽徵機關審查後,若符合規定,則可直接扣除被繼承人的存款以繳納遺產稅,並完成遺產稅的清算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遺產稅,則繼承人仍需補足差額,或另行規劃資金來源。此外,若繼承人之間對於使用存款抵繳遺產稅的意見不一致,則可能導致申請程序延誤,影響遺產稅的繳納時程。因此,繼承人之間應事先充分溝通,達成共識,以確保遺產稅的繳納順利進行。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繳納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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