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短期內連續繼承時,政府允許將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免重複課稅。然而,若繼承間隔時間超過5年,則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超過9年則需全額計入課稅範圍。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確保遺產的繳稅狀況,以確保能享有應有的稅賦優惠,減少不必要的稅負支出。本規定的核心精神在於避免「短期內連續繼承」導致的重複課稅,即便財產狀態已變更,仍可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法扣除,維持遺產稅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因此,繼承人應在遺產申報時審慎計算與確認財產變動狀況,以確保享有合法的稅務優惠,避免因誤報或漏報而影響節稅效果。
律師回答: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的規定,為避免短期內連續繼承導致重複課稅,政府對於「同一筆遺產」在短時間內的繼承提供一定的稅負減免措施。具體而言,當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曾繼承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則繼承人於再次申報遺產稅時,可以依法將該筆遺產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不再計入課稅範圍,以減輕遺產稅的負擔,確保合理稅制與公平性。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此條文的立法精神在於避免家庭成員短期內因連續發生繼承,而遭受重複課稅的負擔。例如,若一名父親去世,其財產由兒子繼承,兒子在5年內又過世,則該名兒子所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在計算兒子遺產稅時,這部分財產不再計入遺產總額,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然而,若該筆遺產在第一次繼承時,當時的繼承人未繳納遺產稅,則下一位繼承人在繼承這筆財產時,仍需依法將其計入遺產總額並計算應納遺產稅。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應仔細確認遺產中是否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並確保該財產已繳納遺產稅,才能依法扣除,避免因遺產申報錯誤而遭到重複課稅或補稅。
若繼承發生在5年以上,則如何計算?
如果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則並非完全免除,而是依照遞減比例進行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如下:
前6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扣除80%;
前7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扣除60%;
前8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扣除40%;
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扣除20%。
但若財產是在10年以上繼承,則不適用任何扣除額,需全額計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因此,家族財產的繼承規劃中,若連續發生繼承情況,應妥善計算時限,以免因超過減免期間而導致稅賦負擔加重。
範例解析:
假設A先生於2020年去世,其子B先生繼承A先生的遺產1000萬元,並依法繳納遺產稅。若B先生於2023年(即3年後)去世,則他所繼承的1000萬元在計算遺產總額時可依法扣除,不再重複計入課稅。但如果B先生是於2027年(即7年後)過世,則該1000萬元將按60%比例扣除,也就是只有600萬元可扣除,400萬元需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繼承人仍可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亦即即便財產狀態已改變,若該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所繼承,且當時已依法繳納遺產稅,仍得享受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即便被繼承人已出售繼承的財產,只要該財產在5年內繼承並已繳納遺產稅,繼承人仍可依規定將其價值扣除。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確認相關財產是否符合該條件,並備妥相關文件,例如:
被繼承人繼承財產時的遺產稅申報紀錄;
財產出售或轉換的交易憑證;
其他可佐證該財產原始價值及已繳納遺產稅的文件。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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