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遺產稅,傳孫不傳子不成立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計算方式已經考量到公平性,因此,即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國稅局仍會依據原本的扣除標準來計算遺產稅,而不會因為繼承人變更而改變扣除額,因此,拋棄繼承並不能作為合法節稅的方法,民眾在處理遺產規劃時,應該透過正當的稅務規劃方式,例如生前贈與、設立信託等方式,來達到合理的財產安排,而不是透過拋棄繼承來規避遺產稅,以免違反稅法規定,導致補稅甚至產生法律責任,此外,對於遺產稅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應多加了解,以確保合法繳納稅負,避免因錯誤的稅務規劃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過世後,將其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時,政府依法課徵的一種財產稅,繼承人必須先完成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才能正式取得繼承的財產,遺產稅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個人對於遺產的過度依賴,並透過累進稅率的方式,使財富分配更加公平,以減少社會財富的過度集中,然而,許多人希望能夠降低遺產稅負擔,於是開始尋找合法節稅的方法,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利用未成年繼承人的較高扣除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人如果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該繼承人未滿20歲,則可依其年齡距離滿18歲的年數,每年額外扣除56萬元。
舉例來說,若繼承人是15歲,則距離滿20歲還有5年,每年可扣56萬元,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時,可額外扣除200萬元,正因如此,一些人便想出透過「拋棄繼承」的方式,讓遺產先由未滿20歲的孫子女繼承,以獲得更高的扣除額,然後在成年後再轉回給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以達到節稅目的。
然而,國稅局對於這類「節稅策略」早已防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的規定,即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使遺產由次順位的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可扣除的金額仍以原本第一順位繼承人可扣除的數額為準,而不會因拋棄繼承而增加扣除額,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並不能達到提高遺產稅扣除額的目的。
舉例來說,假設被繼承人過世,遺產需要申報遺產稅,而他有四名成年子女與五名未成年孫子女,按照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成年子女,因此,依照遺產稅計算方式,每位成年子女可扣除56萬元,共計224萬元(56萬×4人),假設這四名成年子女因某些原因決定拋棄繼承,使遺產由次順位的五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按常理推算,因每位孫子女皆為15歲,距離18歲尚有3年,應可額外扣除168萬元,五人合計可扣除840萬元,但因該遺產原本應由第一順位的子女繼承,則扣除額仍按照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計算,亦即仍以224萬元為扣除額,而不會因轉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而增加扣除額。
即使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刻意拋棄繼承,遺產稅的扣除額仍不會改變,因此,透過拋棄繼承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是不可行的,除非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死亡或其他法律因素不存在,否則即使由次順位的未成年繼承人繼承遺產,扣除額仍將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計算,無法藉由這種方式達到節稅的目的,此外,若繼承人試圖透過拋棄繼承來降低遺產稅,未來轉回財產時,仍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雖然贈與稅的稅率相對較低,但國稅局對於這類規避稅捐的行為仍有嚴格監控,一旦發現繼承人有規避遺產稅的企圖,仍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因此,想要透過拋棄繼承來節省遺產稅的做法並不可行。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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