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如何繼承父親遺產?可做1步驟順利繼承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私生子女只要依法認領或具備撫育事實,即能取得與婚生子女相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僅具血緣而無認領或撫育行為,則在法律上無繼承地位,故建議當事人於生前妥善規劃,如有認領意願應盡早辦理,以避免日後爭議與訴訟。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法律關係自始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完整的繼承權,無須經過任何形式的認領;然而與生父的繼承權則須以法律上的認領、撫育或經法院判決確認為前提,否則無法當然取得繼承權。倘若子女希望繼承生父的遺產,應及早透過司法途徑確認親子關係,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時效錯過而喪失權利;反之,若生父生前有心為非婚生子女安排,亦可在生前辦理正式認領或於遺囑中明確表示認領之意,以確保非婚生子女在其過世後能順利繼承其財產。法律雖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逐漸平等的地位,但若要實現繼承權的保障,仍應依法取得或確認親子關係,方可依法承繼遺產,避免日後衍生家庭糾紛與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在符合一定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其法律地位可與婚生子女相同,進而享有繼承生父遺產的權利。
 
民法第1065條明確指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並進一步規定若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行為,亦視為已認領。
 
此認領的法律效果,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在繼承上,享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至於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間的關係,則不須經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這是基於自然血緣關係與撫養事實所做出的法律推定,保障未婚懷孕婦女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權益。
 
民法第1067條亦賦予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若有事實足以證明某人為其生父,即可向該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即便生父已死亡,該訴訟亦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出。此規定是為保障子女權益,使其得以透過司法途徑確認與生父的法律關係,進而取得應有之繼承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溯及至出生時,也就是說,一旦認領成立,即視為自出生起即與生父間存在婚生子女的法律關係。但此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影響已存在的第三人權利,保障第三方的法律安定性。
 
再就繼承制度而言,民法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承受其全部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時繼承人須具備存活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要件,稱為「同時存在原則」,若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尚未出生,則無繼承資格。
 
然而,只要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者,即使往後短時間內夭折,亦不影響其繼承地位。結合上述原則,若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前已被認領或持續受其撫育,則可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具備繼承資格與其他婚生子女並列第一順位,平均分配遺產。即便生父未在生前完成認領,只要其撫育行為明確且有事實可證,法院亦可能視為認領成立。
 
反之,若無撫育、無認領或訴訟不成立,即便有血緣關係,也難以主張繼承權利。再者,須強調認領的有效性以存在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若未經親子鑑定或故意認領無血緣之子女,其法律行為將視為無效認領,不僅無法取得繼承地位,相關法律責任亦可能追溯處理。
 
因此,私生子是否能繼承,關鍵在於有無法律上的認領行為或明確的撫育證明,有無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認領程序與效力。
 
私生子或私生女是指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下的子女,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而這類子女是否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法律上其實有明確的區分與規定,主要須從兩個面向來探討,分別是可否繼承生母的遺產以及可否繼承生父的遺產。
 
首先,非婚生子女可否繼承生母的遺產,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經過生母的認領,亦即非婚生子女自出生起即當然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與繼承權,對於其生母的遺產擁有完整且平等的繼承權。
 
也就是說,不論母親是否與父親有婚姻關係,甚至雙方從未建立過正式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無異,自然有權繼承母親過世後所遺留下的財產。接下來談到比較複雜的部分,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原則上,非婚生子女對生父並沒有當然的繼承權,除非符合下列三種法定情況之一,才可以取得生父遺產的繼承資格。
 
第一種情況是生父在生前已主動進行認領,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只要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正式認領,則在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具備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二種情況是生父雖未正式認領,但對非婚生子女有實際撫育的行為,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有撫育行為者視為已認領,因此撫育事實等同於法律上的認領,其法律效力同樣成立,非婚生子女因此得以繼承遺產。第三種情況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依民法第1067條的規定,只要有足夠事實證明某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可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的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後,即可建立合法的父子女關係,從而取得繼承資格。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仍可以依該條規定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無繼承人者,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確保非婚生子女在特定條件下不會喪失其應有權益。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非婚生子女-私生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0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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