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死了才發現錢已經遭到我哥領走了,我該怎麼辦?

06 Dec, 2017

問題摘要:

在處理涉及被繼承人帳戶金錢提領的問題時,證據的搜集和舉證是關鍵。繼承人應該了解法律原則,並依據具體事實進行處理。如果能夠證明提領行為是未經被繼承人同意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這些款項。無論如何,法律程序複雜,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概已經不下百數位的網友問過我,故事大致都是有人利用照顧被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年紀大、失智等因素而提領帳戶內金錢,這要如何處理呢?我會告訴您,如果能追回來的話,算是運氣非常好。

 

對於繼承人來說,當發現被繼承人在其生前或死後的帳戶金錢被他人提領時,這確實是一個難以處理的情況。通常法律會首先假定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理是自願的,這包括對其帳戶的存取行為。理由略以:

 

生前提領金錢

 

推定為被繼承人自願:

如果沒有具體證據顯示提領行為是未經被繼承人同意的,法律上通常會推定這些提領行為是被繼承人自願的,因為帳戶存款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他有權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這些財產。

 

財產自由處分原則與舉證責任:

 

被繼承人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理自己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資產。這種權利通常是受憲法和民法保護的,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被證明該人在行為能力受限(例如失智)的情況下作出的處分,才可能受到質疑。

 

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一方主張其行為是基於有效的授權,那麼這一方必須負責提供支持該主張的證據。

 

當質疑某一財產處分行為非出自被繼承人的自由意願時,提出質疑的一方負有證明該行為無效的責任。這通常需要證明被繼承人在進行該行為時的行為能力受到嚴重限制,或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其自由意志的因素。

 

醫療記錄:

如果被繼承人在提領時已經失去了行為能力(例如失智),那麼相關的醫療記錄可以作為重要證據。

 

金融交易記錄:

銀行交易記錄、監控攝像頭錄像(如果可以獲得的話),或者帳戶變動通知等,都可以用來追蹤資金流向和確定操作時間。

 

證人證詞:

如果有可靠的證人可以證明被繼承人在有關提領行為時的身心狀態或當時的情況,這也是一個有效的證據來源。

 

法院在認定事實時,不會僅依靠理論上的推斷或假設,而需要具體的證據來支持任何主張,特別是涉及財產或權限轉移的情形。提供的證據必須具有“相當的證明力”,這意味著證據應詳實且能直接支持涉及的法律論點。

 

如果繼承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想要挑戰這些提領行為,他們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提領行為並非被繼承人所為或非其授權的。例如,證明被繼承人在提領當時身處海外或失去行為能力。

 

通常會認為被繼承人親自持有存摺和印章,並能隨時查閱帳戶明細,如果沒有異議,則推定其同意這些交易。被提領者必須證明提領行為是基於被繼承人的授權,否則提領行為將被推定為不當得利。

 

在被繼承人生前處分(提領帳戶金錢)原則上會推定為被繼承人親自所為,所以除非有具體反證,否則基本上不可能追回,就算如何懷疑別人也沒辦法拿回。

 

蓋帳戶存款,既為被繼承人所有,其自得依法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於生前欲委託他人提領、或授權他人匯款、或贈與他人,或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均屬憲法及法律保障其財產權之範圍。

 

即使發現被繼承人確實有自被繼承人轉帳入自己帳戶、提領現金之行為,該人也未出具授權書證明各該行為係基於被繼承人之授權,除非可以證明該帳戶存款由別人持有,或被繼承人因心智關係喪失管領能力,否則提領帳戶款項,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該人既然持有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密碼,法院會將帳戶內款項推定經被繼承人同意。另一方面,若存摺等資料係由被繼承人親自保管,法院也會以被繼承人則已能得知該帳戶所有存款之餘額,亦能查知帳戶日前之交易明細狀況,何以當時未作任何異議為由,推認經被繼承人同意!

 

因此,不管質疑被繼承人是如何生性節儉、對金錢向來親力親為,不會解除定存損失利息、委託他人提款云云,除非有具體反證,否則委託轉帳、提領款項,均屬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之權能,依法自得為之(參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若有人想以上開提領當作贈與加以撤銷,其實也是有難度的,基本贈與履行後除有法定原因外,其實也很難撤銷。

 

但是如有具體事證,如被繼承人絕對無法提領金錢,如身處海外,此時被授權人應就有授權事實負舉證責任,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意旨:「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須於紛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始可,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旅居海外之國人,將其印章留交國內親人,事所恆有,其原因或為委託他人代收郵件,或辦理某種事項或作為其他用途,非止一端,僅單純將印章交付,如無其他附隨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即認有授與代理權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之事實,其主張本人授與代理權者,就該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如果一個國外居住的人將其印章留給國內的親人,這個行為本身並不自動表示他們授予了代理權或特定的法律行為的權限。如果要主張有授權發生,主張者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點。在涉及代理或授權情況下,僅提供印章不足以證明被留在國內的親人擁有全面的代理權。需要附加證據來表明印章的使用是經過正式授權的,這可能包括書面的授權文件、被繼承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通信證據或其他具體的授權指示。

 

死後提領金錢

 

死後提領行為的認定:

如果提領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除非能提供明確的贈與或授權書,這些行為將被認為是不當得利,應將金額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舉證責任:

提領者需要提供贈與或授權書,證明這些提領行為是基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授權或意圖,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占有。

 

贈與是一種契約,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另一方,且另一方接受這種轉移。這意味著單一的金錢轉移行為不足以構成贈與,必須有贈與的明確意圖和接受。

 

法院在認定事實時需要有充足的證據支持,不能僅依賴推測或單方的主張。這意味著提領者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筆金錢的提領是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同意的贈與行為。

 

法院認為金錢贈與需具備贈與意思和交付行為,不僅僅是金錢轉移即可成立贈與。如被繼承人明確指示將其帳戶中的金錢用於其身後的喪葬費用,並將存摺和印章交給繼承人,則這一行為可被認為是授權。

 

至於,死後方提領行為,相較於生前較為簡易,除非提領者可以提出贈與授權書,否則提領就是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予所有繼承人,蓋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406條、第153條亦有明文。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金錢贈與,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贈與之意思而為,方克成立,不能單憑金錢之匯付,即認有贈與金錢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親人死亡已不得再使用其名義提款,如有使用其名義,使用其印章便是偽造文書之行為(刑法第210條),然而需考究其是否有導致損害他人之情形,方足以構成犯罪,再者,亦涉及有無犯罪故意,即當事人是否清楚了解自己未得授權,涉及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後使用其帳戶存摺和印章提領款項的情形。此一問題重點在於被繼承人生前對使用其財產的授權意圖,以及這一授權是否延續到被繼承人死後的合法性上。

 

授權的合法性:

被繼承人生前已表達意願,其存款可用於支付其喪葬費用,並且將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給了繼承人。這被認為是一種明確的授權行為,即使該行為延續至被繼承人死後。

 

喪葬費用的特殊情況:

若繼承人知道此授權僅限於處理喪葬事宜,則其使用存摺和印章提款用於喪葬費用不應被視為不法或欺詐行為。這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特定的授權意圖(如喪葬費用支付)是被接受的。

 

文書偽造與不法意圖的判斷:

若無明確證據表明繼承人主觀上知悉授權終止(被繼承人的死亡),則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摺及印章進行提款不應視為文書偽造或具有欺詐目的。這指出了在法律評價中考慮繼承人的主觀知識和意圖的重要性。

 

「被繼承人生前已有以其郵局及銀行帳戶內存款支應其身後喪葬費支出之意思,並將該等帳戶存摺、印章交予繼承人,衡情應有授權繼承人於其身後提領使用之意。若繼承人主觀認知其獲死者生前之授權,且授權內容係關於死者自己身後喪葬事宜之辦理,而非其他生前之交易行為,在無明確證據可資認定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死亡對其授權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之評價前,尚難認繼承人藉持有被繼承人帳戶存摺及印章之機會,使用被繼承人之名義填寫提款金額,向該郵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提領款項而行使之行為具有主觀不法之意思,應認繼承人等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因此,死後提領事實,除非有贈與之反證,否則院一向認為授權他人轉帳及提領款項,可能之原因甚多,可能是無償贈與、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清償債務、可能是給付買賣價金、可能是金錢借貸、可能是消費寄託、可能是投資出資、也有可能是信託交付,提領基於被繼承人贈與,依法自應就有其與被繼承人間有贈與契約存在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具體事證,就應該返還金錢。

 

應盡量搜集能夠證明提領行為是未經被繼承人同意的證據,例如醫療記錄證明被繼承人當時無行為能力,或是證人證詞等。如果確有證據顯示提領行為是未經同意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這些款項,並主張不當得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顧問的協助,確保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並能夠合法有效地提起訴訟。

 

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果懷疑被繼承人的財產處置行為存在問題,建議收集充分的證據,包括醫療記錄、交易紀錄、證人證詞等,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在一些情況下,專業律師可能會建議進行司法程序,以確保財產處置的合法性和被繼承人意願的真實性。在進行任何法律行動之前,充分的準備和正確的法律指導是非常重要的。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盜用-生前盜用-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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