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有無繼承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二奶」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遺產,惟若其子女與被繼承人具有血緣關係,則子女仍享有法定繼承權。此外,「二奶」可透過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或依遺囑獲得遺贈,但不得影響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若被繼承人希望為「二奶」安排財務保障,則應考慮透過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信託等方式規劃財產,以避免遺產繼承上的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下,繼承權的行使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並依據法定繼承人順序進行遺產的分配。
 
被包養的情婦稱二奶、外室,又稱「小三」。然而,針對「二奶」是否享有繼承權,法律有明確的規範與限制。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配偶則與第一至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在法律上,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享有繼承權,而與被繼承人未合法結婚之女性,縱使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係以外的親密關係,仍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
 
在法律層面上,所謂「二奶」,即指與有配偶之人共同生活但未合法結婚的女性,無論其是否已婚,皆非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亦未受法律承認為正式婚姻關係,因此無法依照民法規定直接繼承遺產。此外,即使「二奶」與被繼承人有長期穩定的同居關係,甚至有共同子女,該女性本身仍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權直接分配遺產。換言之,「二奶」並無法單憑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而自動取得繼承權,遺產分配仍須回歸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
 
然而,若「二奶」與被繼承人生前有共同撫養子女,則該子女仍屬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享有繼承權。這意味著,即便「二奶」本人不具繼承資格,但其子女仍可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外,若「二奶」能夠證明自己為被繼承人生前扶養之人,則民法第1149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換言之,若「二奶」長期受到被繼承人的經濟扶養,並能證明扶養關係的存在,則可以透過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然而最終是否能獲得分配,仍需視親屬會議的決定。
 
此外,被繼承人亦可透過生前訂立遺囑的方式,將部分遺產遺贈給「二奶」,但須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享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範。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遺產繼承比例,以防止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過度偏袒特定對象而喪失繼承權利。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的計算方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享有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享有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即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財產遺贈給「二奶」,但若遺贈的範圍已影響到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扣減權,請求撤銷遺贈部分,以確保自身應得的特留分。
 
綜合而言,「二奶」並不具有法定繼承權,但若能證明受被繼承人扶養,可透過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此外,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亦可透過遺贈獲得部分遺產,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在實務上,若「二奶」欲獲取遺產,通常須依循以下方式處理:第一,透過法律途徑證明自己為被繼承人的扶養對象,請求親屬會議分配遺產;第二,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並確認遺贈的範圍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第三,若涉及遺囑爭議,則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例如請求法院認定遺囑的有效性,或針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
 
若被繼承人希望在生前為「二奶」做出妥善安排,則可考慮透過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信託等方式規劃財產,這樣可有效避開特留分的限制。例如,被繼承人可以透過生前贈與將部分財產轉移給「二奶」,因特留分的限制僅適用於死後遺產的處分,而不適用於生前贈與。此外,被繼承人亦可透過設定「人壽保險受益人」的方式,使「二奶」在其過世後可獲得保險給付,該給付並不屬於遺產範圍,因此無須受到特留分的限制。另外,信託亦是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被繼承人可在生前將部分財產成立信託,指定「二奶」為受益人,以確保其未來生活得到保障。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