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前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丈夫過世後,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享有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的繼承權,並與現任配偶共同分配遺產,即便父女多年未聯絡,亦不影響其法定繼承權。若丈夫希望特定繼承人獲得較多遺產,可透過遺囑進行規劃,但仍須保留繼承人特留分。此外,生前亦可透過財產規劃,如贈與、買賣或信託方式進行資產安排,以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繼承爭議。
律師回答: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因此,當丈夫過世時,其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的女兒,皆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與現任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繼承權的產生是基於親子血緣關係,而非婚姻關係,因此,即使夫妻離異,親子關係依然存在,子女對於父親的遺產仍享有繼承權。即便女兒與父親失聯多年,亦不影響其繼承權的存在。
在遺產分配上,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例如,若丈夫過世時,留下現任配偶及一名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則遺產應由配偶與女兒各承繼一半。此外,若丈夫生前尚有其他子女,例如與現任配偶所生之子女,則遺產將由配偶及所有子女共同繼承,並依人數平均分配。
若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持有,即為夫妻共有財產,當丈夫過世時,其持分部分將納入遺產範圍,依照法定繼承順位進行分配。假設房屋產權為夫妻各持分50%,則丈夫過世後,其50%房屋持分將由其配偶與子女依應繼分繼承。例如,若丈夫過世時,僅有現任配偶及一名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則該50%房屋持分由二人平均分配,各得25%,而現任配偶原持有的50%房屋持分不變,最終現任配偶持有房屋總持分75%,前妻之女兒持有25%。若丈夫另有其他子女,則遺產應依人數平均分配,使每位繼承人的份額有所變動。
丈夫在生前可透過訂立遺囑來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但須符合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即不得違反特留分之限制。特留分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基本繼承權的最低範圍,不得透過遺囑剝奪。例如,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若丈夫欲透過遺囑將遺產全部指定給現任配偶或其他特定對象,仍須保留子女及配偶的特留分,否則該遺囑將可能被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主張扣減。
此外,被繼承人也可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來安排財產,例如以買賣、贈與或信託的方式提前移轉財產,避免日後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然而,若生前贈與影響到特留分,繼承人仍可主張扣減。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若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遺贈而導致特留分受侵害,可依其不足部分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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