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資格及舉證責任是什麼?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法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確保案件公平審理的重要機制,當事人若欲主張某事實成立,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會依據其客觀性、可信度及證明力來判斷是否採信,並且不會僅憑當事人的單方面陳述作出裁決。因此,無論是遺產繼承、財產糾紛,或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都應妥善保存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並確保所提供的資料足以支持其主張,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最後,本案的法院判決雖已確定,但當事人仍可依法提出上訴,案件是否會有進一步變動,仍需等待後續審理結果。這也提醒所有訴訟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理性舉證與充分準備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重要關鍵,避免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敗訴,甚至影響未來的法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對於繼承人來說,基本上可以視為一筆額外的財富,無論金額多寡,繼承人都能依法取得一定比例。然而,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若繼承人之間產生貪婪之心,往往會導致家庭關係的破裂,甚至引發法律訴訟,最終不僅可能損失財產,還會傷害家人間的感情,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
 
遺產繼承的方式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分為四個順位,第一順位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的父母;第三順位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存在時,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只有在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此外,配偶在遺產繼承制度中享有特殊地位,並不單獨屬於某一順位,而是可以與上述四個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當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遺產將由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例如,若被繼承人留下3000萬元的遺產,且有配偶與兩名子女,則遺產總額會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1000萬元。但若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會先取得遺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才由父母共同分配,例如,若被繼承人有2000萬元遺產,配偶先取得1000萬元,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則各分得500萬元。同樣地,若繼承順位為配偶與兄弟姊妹,則配偶依然先取得遺產的一半,剩餘部分再由兄弟姊妹平分。而當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可先取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才由祖父母繼承,例如,被繼承人若遺有900萬元,配偶會先取得600萬元,而祖父母則可分得剩下的300萬元。
 
若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皆不存在,配偶則可獨自繼承所有遺產,即所謂的「配偶全拿」,無須與任何人分享。這說明配偶在繼承制度中具有一定的保障,無論與哪個順位共同繼承,都能獲得一定比例的遺產,甚至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獨得全部遺產。
 
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亦即若某位繼承人認為遺囑無效或對遺產分配有異議,則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來支持其主張。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一種特殊的繼承制度,適用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已去世的情況。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但若子女已死亡,其子女(即孫子女)即可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其父母本應取得的遺產份額。這種制度的法律邏輯在於,若非因死亡,該名子女原本就享有繼承權,因此其子女便可代替其父母取得應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並非無限上綱,而是以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亦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父母的應繼分,而曾孫也可代位繼承其父母(即孫子女)的應繼分,法律並未限制代位繼承的次數。然而,這類情況較少發生,因為通常孫子女仍在世,較難出現曾孫代位繼承的案例。
 
在實務上,代位繼承的適用有幾個關鍵條件。首先,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父母過世後,其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其次,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若其仍在世則無代位繼承的問題。此外,被代位繼承人不得是因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關係而喪失繼承權者,因為代位繼承的基礎是父母本應享有繼承權,若因拋棄繼承或其他原因喪失繼承權,則孫子女也無法代位繼承。若符合上述條件,則代位繼承人將依據被代位人本來的應繼分來繼承遺產,例如祖父母過世時,若某子女已死亡,則該名子女的應繼分將由其子女(孫子女)共同平均分配。
 
財產歸屬不清
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財產歸屬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尤其是當繼承人間存在利益衝突時,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本案中的核心問題在於,某名兄弟主張遺留的黃金屬於自己而非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樣的主張無疑會影響遺產的分配方式,若黃金確實屬於該名兄弟個人財產,則應當排除在遺產範圍之外,其他兄弟姊妹無權分配。然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主張者需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該名兄弟必須提出確切的證據來證明這批黃金確實是自己所有,而只是暫時存放在母親或二女兒處,否則法院不可能僅憑他的口頭陳述來認定該財產不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至關重要,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若主張某個事實來支持自己的請求或抗辯,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
 
換言之,法院並不會直接相信任何一方的說法,而是提供的證據來判斷事實的真偽,從而作出裁決。在本案中,若該兄弟主張黃金屬於自己,而非遺產的一部分,那麼他就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些黃金是自己購買的,且只是暫時存放於母親或被繼承人名下,而非繼承範圍內的遺產。
 
舉證的方式可能包括書面文件、銀行交易紀錄、購買收據、證人證詞等,但若沒有明確的證據,法院通常會認定該黃金屬於二女兒的遺產,依法由五名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在本案中,該名繼承人確實提出一些證據,例如黃金的購買保證卡,並且也有姪子作證,試圖證明黃金屬於自己,但法院最終並未採信這些證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主張的黃金數量與實際遺留數量不符。如果該繼承人主張自己購買某個數量的黃金,但實際遺留的黃金數量與其主張不一致,法院可能會懷疑這些黃金是否真的是由該繼承人購買的,或者是否有部分黃金確實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其次,被繼承人生前具備購買黃金的財力,該名去世的女兒生前為知名命理師,擁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具有足夠的能力自行購買黃金,因此,單憑某位繼承人提出「黃金是自己買的」這一主張,並不足以推翻該黃金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的推定。
 
再者,該繼承人未能提供如銀行轉帳紀錄、交易收據等直接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有經濟能力且已經購買這些黃金。法院審理時,通常會要求提供能夠直接證明交易發生的文件,而僅憑購買保證卡,並不能證明該黃金仍歸屬於該繼承人。法院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自然會將這些黃金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本案突顯出遺產繼承的複雜性,尤其是在財產歸屬不清的情況下,繼承人間往往容易產生爭議,甚至導致親屬間的關係破裂,進而對簿公堂。因此,為避免類似情況,若財產涉及保管、借貸或代持等情況,建議生前應以書面文件記錄,確保財產歸屬明確,以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此外,在遺產規劃方面,被繼承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財產信託等方式,確保財產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避免未來繼承人間發生爭執。
 
從此案例可見,遺產繼承雖然是法律明確規範的權利分配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因財產歸屬不清、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往往演變為複雜的法律糾紛。無論是代位繼承、遺產分配,或是財產主張,繼承人都應該理性面對,並透過法律程序尋求合理的解決方式,而非因一時貪念或爭執破壞家庭關係,甚至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在訴訟上,最終可能得不償失。因此,財產歸屬與繼承規劃應及早處理,並留下明確的法律憑證,以確保未來繼承過程順利進行,避免因遺產問題導致親人反目成仇。
 
最終,法院判決該繼承人敗訴,認定黃金應作為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然而,由於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案件是否會有反轉仍有待觀察。這一案例提醒所有繼承人,在處理遺產分配時,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不可單憑口頭陳述主張財產所有權,而應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將依據現有證據作出判決,而未能舉證者將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至關重要,這一原則明確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即:「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要主張某個事實來支持自己的請求或抗辯,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來加以證明。換句話說,法院並不會直接相信任何一方的說法,而是提供的證據來判斷事實的真偽,從而作出裁決。在司法實務中,這一規則確保案件的公平性,使得法院能夠依據客觀證據而非片面陳述來判定權利義務關係。
 
如遺產中的黃金是否屬於某位繼承人個人所有,還是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予以分配。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若某位繼承人主張黃金原本屬於自己,而非遺產的一部分,那麼他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黃金確實是自己購買的,且只是暫時存放在母親或被繼承人名下,並非繼承範圍內的遺產。如果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財產主張,則法院會推定該黃金屬於被繼承人所有,應依法納入遺產並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名繼承人確實提出一些證據,例如購買黃金的保證卡,並且也有姪子作證,試圖證明黃金屬於自己。然而,法院最終並未採信這些證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第一,主張的黃金數量與實際遺留數量不符。如果該繼承人主張自己購買某個數量的黃金,但實際遺留的黃金數量與其主張不一致,法院可能會懷疑這些黃金是否真的是由該繼承人購買的,或者是否有部分黃金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在舉證不清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依據「所有權推定原則」,認定該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所有繼承人依法繼承。
 
其次,被繼承人生前具備購買黃金的財力,也成為法院不支持該繼承人主張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的被繼承人為知名命理師,擁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具備足夠的能力自行購買黃金。因此,單憑某位繼承人提出「黃金是自己買的」這一主張,並不足以推翻該黃金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的推定。法院在判斷財產歸屬時,通常會考量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若被繼承人有足夠經濟能力購買相關財產,而主張該財產屬於自己的繼承人又無法提供確切的證據,那麼該財產仍然會被認定為遺產的一部分。
 
再者,該繼承人未能提供如銀行轉帳紀錄、交易收據等直接證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有經濟能力且已經購買這些黃金。法院審理時,通常會要求提供能夠直接證明交易發生的文件,而僅憑購買保證卡,並不能證明該黃金仍歸屬於該繼承人。法院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自然會將這些黃金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遺產分配。此外,證人證詞雖然可以作為佐證,但證人與當事人間的關係也會影響證詞的可信度。如果證人與該名繼承人有親屬關係,法院通常會要求進一步的輔助證據來支持證詞內容,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
 
本案突顯出遺產繼承的複雜性,尤其是在財產歸屬不清的情況下,繼承人間往往容易產生爭議,甚至導致親屬間的關係破裂,進而對簿公堂。因此,為避免類似情況,若財產涉及保管、借貸或代持等情況,建議生前應以書面文件記錄,確保財產歸屬明確,以免日後產生法律糾紛。此外,在遺產規劃方面,被繼承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財產信託等方式,確保財產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避免未來繼承人間發生爭執。
 
從此案例可見,遺產繼承雖然是法律明確規範的權利分配機制,但在實際操作中,因財產歸屬不清、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往往演變為複雜的法律糾紛。無論是代位繼承、遺產分配,或是財產主張,繼承人都應該理性面對,並透過法律程序尋求合理的解決方式,而非因一時貪念或爭執破壞家庭關係,甚至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在訴訟上,最終可能得不償失。因此,財產歸屬與繼承規劃應及早處理,並留下明確的法律憑證,以確保未來繼承過程順利進行,避免因遺產問題導致親人反目成仇。
 
法院對證據的審查標準-舉證責任的核心邏輯
許多當事人在訴訟中常有這樣的疑問:「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但實際上,法官並不是當事人的親友,也不是案件發生時的見證者,因此不可能單憑一方的說詞就作出判決。當雙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並且彼此的說法互相矛盾時,法官需要證據來判斷誰的說法更具可信度,而這就是舉證責任的核心所在。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任何一方若要主張某個事實成立,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例如,在財產糾紛中,如果某人主張某筆存款、房產或其他財產屬於自己,而非遺產的一部分,那麼這位當事人就必須提出明確的證據,例如購買憑證、銀行交易紀錄、借貸契約等,以證明該財產並非被繼承人所有,而是自己合法持有的財產。
 
在許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然而,法官並非當事人的親友,也不是案件發生時的見證者,因此無法單憑一方的陳述就作出判決。當雙方的說法互相矛盾,且各自堅持立場時,法官需要依據證據來判斷誰的說法更具可信度,而這正是舉證責任的核心所在。在法律實務中,法官不會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依據客觀證據來判斷事實是否成立,因此,在任何訴訟案件中,舉證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因素。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任何一方如果要主張某個事實成立,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其說法。例如,在財產糾紛中,若某人主張某筆存款、房產或其他財產屬於自己,而非遺產的一部分,那麼該當事人就必須提出明確的證據,例如購買憑證、銀行交易紀錄、借貸契約等,以證明該財產並非被繼承人所有,而是自己合法持有的財產。若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法院將推定該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應納入遺產範圍,由所有繼承人依法分配。這一原則旨在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性,避免當事人僅憑片面之詞就影響判決結果。
 
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會考量證據的客觀性、可信度及證明力,並透過以下標準來評估證據的效力:第一,書面文件的有效性,如發票、合約、銀行對帳單、轉帳紀錄等,這些文件通常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能夠客觀反映財產的歸屬。
 
法院傾向於採信有正式簽章、印鑑或第三方機構(如銀行、公證處)所核發的文件,而非僅憑當事人的口頭陳述。第二,證人證詞的可信度,法院會審查證人是否為案件的利害關係人,以及證詞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如果證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法院通常會更為審慎,避免偏頗的可能性。
 
此外,若證人陳述的內容與其他客觀證據相矛盾,法院也可能不予採信。第三,當事人的陳述是否一致,法院會檢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發言是否前後矛盾,若發現當事人曾改變說法或提供前後不一致的證詞,則可能影響該當事人之信譽,進而影響法官對其主張的評估。最後,法院也會考量財產歸屬的合理性,即當事人是否能夠提供合理的解釋,說明該筆財產的來源,並符合一般財務運作的邏輯。例如,若某人聲稱自己擁有一筆巨額存款,但無法提供合理的收入來源或交易紀錄,法院將對其說法存疑。
 
以本案為例,某繼承人主張遺產中的黃金屬於自己,但法院最終並未採信該主張,主要原因在於該繼承人未能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憑證或銀行紀錄來證明黃金的所有權。
 
此外,該繼承人聲稱自己曾購買黃金,但其主張的數量與實際遺留的黃金數量不符,這使得法院難以認定其說法的真實性。法院在判斷財產歸屬時,通常會推定該財產屬於被繼承人,除非有充分的反證足以推翻此推定。在本案中,該繼承人未能提出足夠證據,因此法院判定該黃金應納入遺產範圍,並由所有繼承人依法共同繼承。
 
此案例顯示,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的重要性,尤其在涉及財產爭議時,當事人務必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夠獲得保障。訴訟過程並非僅憑個人說詞即可獲勝,法院需要依據客觀證據來作出判決,因此,當事人在提出任何財產主張時,應盡量提供完整且具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購買合約、銀行交易紀錄、公證書等,以提高勝訴的機率。此外,若涉及財產保管或借貸等情形,建議當事人事先以書面方式確認,避免日後因缺乏證據而引發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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