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不肖子喪失繼承權不能繼承遺產?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繼承權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但當繼承人違反倫理道德,甚至對被繼承人造成嚴重傷害時,法律也提供剝奪其繼承權的機制。然而,這些機制通常需要被繼承人生前明確表示,並且提供具體證據來支持。因此,若父母希望確保自己的財產能夠流向真正關心自己、照顧自己的人,而非讓不肖子女繼承,應該提前規劃,例如訂立有效的遺囑、安排生前贈與或財產信託等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此外,對於長年不聞不問或惡待父母的子女,父母應該積極留下相關紀錄,如書面證據、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以備日後法律程序之用,確保不肖子女依法不得繼承遺產。這樣不僅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也能讓真正值得繼承的人獲得公平的財產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年老的父母需要實質的日常照護,但提供照護的人卻並非法定繼承順序中的血親或配偶時,法律該如何保障這些老年人的權利?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與未來的被繼承人關係惡劣,彼此爭吵甚至多年不聯絡,在這種情況下,被繼承人除可以依賴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外,還享有民法親屬編所賦予的受扶養權利。然而,當被繼承人仍擁有一定財產,如何確保這些財產能被有效運用來照顧自己人生的最後一段時光,而不是讓不孝的繼承人坐享其成?在這樣的情境下,被繼承人是否能透過法律機制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以換取真正對其有照顧之心的人來提供扶養?民法繼承制度如何在司法救濟的個案判斷上,確保被繼承人的受扶養權利不被侵害,並督促繼承人履行應盡的扶養義務?
 
許多長輩在年老時都曾有過這樣的疑問:「我生病住院的時候,我的孩子從來不來看我,甚至連電話都不打,可以不讓他繼承我的財產嗎?」或者「我父親重病時,我的大哥完全沒有探望,現在父親過世,他卻來爭遺產,我們可以阻止他繼承嗎?」這些問題的核心在於,繼承人是否能因為不孝而喪失繼承權?民法規定,繼承權的喪失並非可以任意剝奪,而是必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要件,才能剝奪繼承人的權利。也就是說,被繼承人不能因為心情不佳、主觀不滿,便剝奪某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而是必須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才能讓不肖繼承人依法喪失繼承權。
 
「喪失繼承權」並非毫無章法,所以不用擔心「被繼承人」某天心情不好,就直接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關於「喪失繼承權」的具體內容,法律有明文規定:「繼承人」只要符合以下民法第1145條中所述行為,就會被剝奪繼承的權利,拿不到半分遺產。 但是,喪失繼承權也別太沮喪,人總難免犯錯,除第1點及第5點,只要「繼承人」最終有被原諒,繼承權便不會喪失。
 
有民法第114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時,並非當然喪失繼承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始發生喪失繼承權的效果,稱之為表示失權。
 
「不肖子女條款」,使「不孝」的子女不得繼承遺產。重點是指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遺產。有關繼承人故意殺害、重傷、虐待、侮辱被繼承人,不得繼承的事由。
 
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會喪失繼承權,無法獲得遺產:第一,故意殺害或重傷被繼承人,導致其死亡或受刑事處分者;第二,以詐欺或脅迫手段使被繼承人立下、撤回或變更遺囑者;第三,以詐欺或脅迫手段妨害被繼承人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遺囑者;第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立下的遺囑;第五,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明示不得繼承者。上述第二至第四項的行為,若被繼承人生前曾明確表示「宥恕」(即寬恕),則繼承權不會喪失,但第一項和第五項,即「故意殺害或重傷」以及「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則無法透過宥恕來挽回繼承權。
 
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五項——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的繼承人,是否真的會喪失繼承權?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是否有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這意味著,即便繼承人對父母不孝,例如長年不聞不問、惡言相向、辱罵或施暴,但若被繼承人並未在生前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可依法繼承遺產。因此,若父母真的不願讓某個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必須採取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立下有效的遺囑,並在遺囑中明確說明該子女的行為如何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並表示其不得繼承,這樣才能確保剝奪繼承權的效力。若未立遺囑,則即便該子女生前不孝,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單方面主張該子女喪失繼承權。
 
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第五項——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的繼承人,是否真的會喪失繼承權?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是否有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這意味著,即便繼承人對父母不孝,例如長年不聞不問、惡言相向、辱罵或施暴,但若被繼承人並未在生前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仍可依法繼承遺產。因此,若父母真的不願讓某個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必須採取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立下有效的遺囑,並在遺囑中明確說明該子女的行為如何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並表示其不得繼承,這樣才能確保剝奪繼承權的效力。若未立遺囑,則即便該子女生前不孝,其他繼承人也無權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單方面主張該子女喪失繼承權。
 
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判斷標準,通常包括以下幾個因素:是否有持續性的惡劣對待,如長期不聞不問、不提供必要的扶養照顧;是否有明顯的侮辱行為,如辱罵、威脅、甚至對父母施暴;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行為,例如醫療紀錄、警方報案紀錄、證人證詞等。如果僅是偶爾爭吵,或單純的親情疏遠,法院通常不會輕易認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除透過民法第1145條的「繼承權喪失」條款外,被繼承人還可以透過生前贈與、財產信託、保險受益人指定等方式來確保自己的財產不會流入不肖繼承人的手中。例如,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將財產以贈與方式轉給其他值得信任的親友或機構,或者透過設定財產信託,確保自己的財產能夠用於未來的醫療與生活需求,而不會遭不孝子女侵占。此外,若有保險資產,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來確保保險理賠金不被納入遺產,直接由受益人取得,避免不肖子女分得遺產。
 
較常發生的狀況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在司法實務上所謂的虐待係指:
 
「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法律上,繼承權是一項受到保障的權利,但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例如毆打、長期侮辱,或對於負有扶養義務卻惡意不予扶養,這些行為可能導致繼承權的喪失。若繼承人長期不探視終年臥病在床的父母,導致父母在過世前一直承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這種行為應被認定為重大虐待,繼承人因此可能喪失繼承資格。此外,虐待行為並不限於積極作為,例如毆打、辱罵等,也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在父母病危時故意不探視、不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援等,這些行為同樣可能構成重大虐待,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要讓不肖子喪失繼承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必須證明該繼承人確實有對被繼承人進行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例如毆打父母、惡意不扶養、長期不探視病中的父母等情況。第二,必須證明被繼承人曾明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這種表示可以透過書立遺囑、錄音錄影,甚至親友證詞來證明,例如父母生前曾多次向家族成員或律師表達不願讓該名子女繼承財產,這些都可能作為剝奪繼承權的證據。
 
然而,若不肖子希望繼承遺產,則必須向法院證明自己並未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或者證明父母生前並未表示要剝奪其繼承權。在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具體證據來支持這些主張,例如醫療紀錄、警方報案紀錄、證人證詞等。如果父母在世時曾有錄音、遺囑、書面文件明確表示不讓某個子女繼承遺產,這些證據就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關鍵影響。舉例來說,如果父母在臨終前曾留下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某個子女長期對其不聞不問、不探視,甚至在病重時拒絕提供任何經濟或生活上的協助,這樣的遺囑內容將有助於法院判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繼承人曾經對父母有不孝行為,若父母後來選擇寬恕該名子女,則其繼承權仍可能被保留。例如,若父母在臨終前曾表示原諒該名子女,即便先前曾經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法院在審理時仍可能認定繼承人未喪失繼承資格。因此,若希望確保遺囑內容能夠有效執行,建議在立遺囑時尋求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範,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許多人在面對遺產問題時,可能會選擇以生前贈與的方式來避免不肖子女繼承遺產。例如,可以在生前將財產贈與其他值得信任的親友、慈善機構,或透過財產信託來管理遺產,確保財產能夠用於真正需要的人身上,而不是讓不孝子女坐享其成。此外,若擁有保險資產,也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確保保險理賠金直接歸特定人士所有,而不納入遺產分配範圍,這樣一來,即便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應繼分,這部分財產仍不會落入不孝子女的手中。
 
另一方面,若繼承人認為自己被錯誤指控不孝,而面臨喪失繼承權的風險,則可採取以下舉證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首先,可以提供探視紀錄、醫療陪伴紀錄、轉帳紀錄等,證明自己曾履行扶養義務,並非惡意不扶養。例如,若子女曾定期支付父母醫療費用、定期探視父母,甚至曾協助安排看護或醫療服務,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自己並未疏忽照顧父母的證據。其次,若父母曾在生前對該子女表達寬恕,該子女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錄音、訊息記錄或證人證詞,來證明父母並未真正想剝奪其繼承權。此外,若父母所立的遺囑存在形式瑕疵,例如遺囑未經公證、未具備必要的見證人,或有證據顯示遺囑是受到他人影響或脅迫所立,繼承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該遺囑無效,從而維護自身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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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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