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欠繼承人債務可於遺產分割時一併計算

10 Dec, 2017

律師回答:

這是一個常識,基本為了避免麻煩,繼承人中有欠被繼承人債務,先由其應繼財產內扣除,倒過來的是,被繼承人欠繼承人債務,可以在遺產多拿一點作還債,並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基本上在遺產計算部分,我國實務見解是從寬認定。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是遺產之範圍除財產上非專屬權利外,尚包括義務。該義務既屬遺產,自為分割之標的。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故繼承人如對被繼承人有債權者,於遺產分割時,自應列為被繼承人之債務。上訴人主張其為巢薌農代付外傭薪資等費用二十一萬八千零四十三元,系爭生活費用三十三萬元等語…原審認該外傭薪資等費用非管理遺產所生之費用,及巢薌農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無受扶養權利,被上訴人就系爭生活費用無不當利得,固非無據。惟倘上訴人確於巢薌農生前為其代付上開費用,則該等費用是否非屬於巢薌農生前債務,而不得於分割遺產時列入,即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即為遺產之分割,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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