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酌給請求權請求方式為何?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親屬會議在遺產酌給請求程序中扮演關鍵角色。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若曾持續扶養某人,該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得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之人於其死亡後生活無著,藉由法律制度的補充機制,予以必要的經濟支援。因此,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的首要步驟,便是由請求人向親屬會議提出請求,而非直接提起訴訟。親屬會議需依被繼承人與請求人之關係、扶養的實際情況、請求人之生活能力與需求、以及遺產整體狀況等多方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決議是否給予遺產,以及其金額或比例。
律師回答: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性質為遺產債務的一種,應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履行。法院於審酌時,將依具體個案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具備請求條件,並衡酌各方利害給予合理裁量。因此,若有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而未被遺囑或繼承制度照顧到之人,應審慎蒐集證據證明受扶養事實與自身無謀生能力,並依法律程序提出請求,以保障自身權益。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行使方式,民法第1149條規定,是為保障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之人,在其死亡後仍有生活依靠,避免其陷入生活困境。依據實務見解及相關法條,欲行使此項權利,應符合特定要件,並依一定程序進行。
首先,關於成立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要件,第一點,是請求人必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此情形多見於事實婚姻或未婚長期同居的伴侶,或其他實質上與被繼承人有長期經濟依賴關係之人;第二點,該受扶養人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此係依據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除直系尊親屬與配偶外,其他人需以此條件為限,並且在實務上,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皆認為此要件不可輕忽;第三點,則是被繼承人生前未對該名受扶養人做出相當的遺贈,若已有相當贈與,則不再有酌給之必要。
關於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方式,須先經由「親屬會議」作出酌給決議,民法第1149條明文,請求權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請求,而應先向親屬會議提出申請。依民法第1129條規定,親屬會議可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並第1130條,以會員五人組成。至於會員的選任方式,則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先選直系尊親屬,再選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最後選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並依親等近者優先,同親等者則以同居者或年長者優先,若無法出席則由次順序親屬遞補。若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雖召開但未做出決議,或請求人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則始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該裁定並指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應考量被繼承人扶養的程度與雙方關係、年齡、健康狀況、生活情況、遺產規模等因素,還需審酌請求人自身的財務狀況與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生活。換言之,如果請求人本身財力尚足以支撐生活所需,即無再酌給遺產之必要。整體而言,遺產酌給請求權的程序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請求召開親屬會議,由會議成員討論並決議是否以及多少金額酌給,第二階段則是在親屬會議無法成立或未決議時,轉向法院聲請裁判。
親屬會議不為決議或對親屬會議之決議不服,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簡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意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故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此外 親屬會議是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1129條),依民法第1130條:「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其他親屬會議召開細節及親屬與順序,可參考民法第1131條以下的規定。
唯有在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雖召開但未能達成決議、或對於決議內容不服時,請求人始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法院介入審理是以親屬會議程序為前提,並非第一步的選項。此一制度設計,目的在於讓家族成員先自行討論處理,透過親屬間的協議方式達成共識,減少訴訟,維護家庭和諧。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綜合考量請求人過去實際受扶養的情況、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與性質、雙方關係、請求人年齡與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多方因素,進而判斷是否需酌給遺產及其適當數額。綜合以上,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行使,須先啟動親屬會議程序,並於該程序未果或不服時始得訴請法院裁定,而請求人之財力、生活條件與扶養關係,是是否獲准請求的關鍵因素,應由請求人負責舉證說明,以保障自身權利並符合法律所設之程序要求。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遺產酌給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9條=民法第1130條=民法第1131條=民法第1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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