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怎麼辦?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時,依我國《民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屬「公同共有」,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遺產任何部分。若無法全體一致協議辦理分割,任何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164條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所定原則(如原物分割、變價分割、代償分割)裁判分配。提起訴訟須針對全部遺產,並備妥遺產總表、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等文件。此程序可有效終止共有關係,保障權益並促進財產合理運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的共同繼承,法律上存在分別共有主義與公同共有主義的兩種立場。分別共有主義認為,每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即依其應繼分對個別遺產享有應有部分的權利,並可在遺產分割前自由處分自己的份額;但我國民法第1151條明文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明確採取「公同共有主義」。這代表,在遺產尚未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僅對整體遺產共同享有權利,而非個別擁有某部分遺產,因此不得擅自處分遺產中的任何單一財產。此外,被繼承人留下的債權,例如應收帳款,也屬於準公同共有的性質,債務人必須向全體繼承人清償,共同繼承人亦不得單獨收受款項或片面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公同共有制度在實務上存在許多不便,尤其在遺產的使用、管理與處分等方面,若無全體繼承人同意便難以執行,容易產生糾紛與爭議。為解決此一困境,最有效且根本的方法就是辦理「遺產分割」。
遺產分割的目的是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讓每位繼承人獲得個別、專屬的遺產所有權。當公同共有關係終止後,遺產的不可分性也被打破,繼承人便可依據分得之份額自由處分自己所獲財產。進行遺產分割的前提,是繼承人首先必須清楚自己的應繼分及整體遺產內容,才能在協議或法院分割過程中,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若繼承人間可以協議分割,則依全體一致原則辦理即可;但若有一人不同意依法定方式繼承或分割方法談不攏,導致無法共同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任何一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都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這樣的訴訟稱為「遺產分割之訴」,法院依民法規定進行判決分配,判決具有確定力,可取代協議效力,達到強制分割的效果,協助解決無法協調的情況。
至於法院如何判斷分割方式,民法第824條已提供原則指引。法院原則上應採取「原物分割」,即將土地或建物等遺產實體按應繼分劃分給各繼承人,讓其取得實際的財產。但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如房屋難以公平分配、土地使用上無法切割或產權劃分導致損失等情況,則法院可改採「變價分割」,即先將遺產變賣,再按比例分配所得價金給繼承人。除此之外,法院也可採「代償分割」,由部分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並支付補償金給其他繼承人。這些分割方式並非任由任何一方主張決定,而是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遺產的性質與使用現況、經濟效益、繼承人利害關係與意願等因素,綜合判斷後作出最妥適的安排。可見,遺產分割的判決內容並不受共有人片面主張的拘束,法院會以保障全體繼承人整體利益為優先考量。
實務上可由一位或多位繼承人為原告,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遺產分割民事訴訟。需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必須針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遺產分割,包括不動產(土地、建物)、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等皆須全部一起為遺產分割才可以,而不可只選擇某一特定物。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實務上提起遺產分割之訴,需準備相關書狀與證明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以釐清繼承順序與人數、「被繼承人遺產總表」列示所有遺產財產與估價、「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證明死亡事實、「原告被告戶籍謄本」確認彼此身分、「國稅局開立的遺產稅繳納證明書」證明稅務已完成或免稅資格,這些資料是法院進行判決與登記所必備的文件,也有助於明確界定權利義務。總之,當遺產繼承過程中出現協議無法成立、分割受阻等情形時,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不啻為一條有效且合法的解決途徑,既可維護自身權益,也有助於終結共有關係、促進財產有效流動與使用。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方法-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意義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70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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