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很「麻煩」又「昂貴」嗎?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並非難以承擔之負擔,而是實現個人財產目標與家庭保護的有效工具。真正重要的不是信託制度本身,而是能否藉由專業規劃精準設定契約條款、整合繼承稅務與家庭需求,達到「財產傳承不留爭議、資產管理不被濫用」的目標。建議有意透過信託規劃財產之人,切勿僅憑聽聞便自行設計,應委請律師、會計師與信託業者等專業團隊,共同完成一套兼顧法律、稅務與家族倫理的完整架構,方能真正落實信託制度的精神與價值。
律師回答:
信託制度常被誤認為「麻煩」、「昂貴」,事實上,信託的價值並不在於形式或花費,而在於是否妥善規劃及精準執行,重點應該如何規劃。
信託法第38條規定: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一般來說,相較於透過銀行等營利信託業機構,將本求利,一定是要收管理費才能平衡,專業律師可以規劃也可以執行,且不見得以定額定期收管理費,可以配合信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等合意方式進行合適的管理,管理費用而是取決於委任人的想法,就是要想清楚自己的目標是什麼,這樣才是最大限度保障自己,自不可以錯誤地將信託視為單純節稅工具而輕忽法律架構者。
如委託的目標就是財產傳承者,所需管理是消極管理,如定期收固定租金,並保管租金,這種受託人可以是自己的繼承人,根本不需要額外費用,重點應該在於避免留分與遺產糾紛,這時自然不可以忽略特留分制度或設定不完整,導致日後產生遺產是否包含信託財產、信託是否有效等爭議,反而讓原本想藉此分配財產、保障家人與自己利益的用意落空,甚至惹來訴訟與家族糾紛。
從實務觀點來看,信託的關鍵不在成本高低,而在於「如何規劃」。隨著社會財富集中及人口高齡化,越來越多家庭選擇信託處理不動產或金融資產,不僅因信託具有產權獨立性,也因其可以依契約精準實現委託人的安排。例如長輩在世時,將不動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管理,約定讓自己繼續居住或由受託人出租並每月撥付租金作為安養費,死亡後再將剩餘財產留給年幼子孫,此方式不但確保長輩生活無虞,也能避免子女爭產或財產遭債權人查封。此外,信託還能控制受益人取得資產的條件,例如成年後才可領取、取得學位才分配,確保資產不會被揮霍或挪用。
然而,信託法律架構並非簡單一紙契約可妥善規劃。例如有些人為節稅,誤將信託契約設為「死亡時信託終止」,想讓財產避開遺產稅,但未注意到如此安排可能構成「死亡後效力發生」之遺贈,仍被認定為遺產而受課稅,甚至影響繼承人特留分權益,引發糾紛。因此,信託設計必須與稅務、繼承權、強制執行、防止特留分侵害等法律機制整合,這正是為何信託需由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規劃的原因。
就程序面而言,契約信託通常包含數個基本步驟:委託人選任值得信任的受託人,與其簽署信託契約,指定受益人後,將財產正式交付並辦理信託登記。受託人依契約管理該信託財產,按時或按條件撥付利益。舉例來說,某甲擁有3,600萬元資產,擔心子女揮霍,父親又年邁無人照顧,故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撥出3,000萬元作為信託財產,每年交付100萬元作為父親生活費,為期30年;剩餘600萬元則做為子女未來繼承之資產。透過信託可精確實現「生前照顧親人、死後傳承財富」的目標。
而「遺囑信託」其實反而不是用來財產傳承,而是為了讓自己財產繼續執行的目標,不因死亡而受影響,既然是死後處分,一定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即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在遺囑中指定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財產內容。此方式適合安排身後財產處理,但需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否則仍有被扣減的法律風險。
即使信託契約表面合法,若明顯規避特留分,除了是生前契約信託外,否則被法院認定為「變相遺贈」,遭繼承人提起扣減訴訟。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台灣目前僅生前處分可以排除特留分的自由繼承制度,而生前處分許多形式,信託仍可在合法範圍內,透過設計條件、管控金流等方式,達到限制繼承人支配力與保障財產安全的目的。
實務中亦有不少成功案例。例如某香港藝人在身後遺囑中,設立信託將遺產交付專業機構管理,並約定女兒須年滿35歲始可一次領取餘額,之前僅能每月提領生活費用,結果其女長大後表示,因無法肆意使用龐大資產,反而學會理財與珍惜,實現了母親生前對她的期待。此案例突顯出信託不僅能控管資產,還可引導受益人建立正確的財務觀與責任感。
信託制度最核心的優勢在於資產的獨立性、法律保障與彈性安排。例如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亦不因受託人死亡、破產而受影響;同時,信託契約內容可設變更條款、設罰喪條件、規定受益人資格等。若擔心受託人怠忽職責,亦可另設信託監察人,由其代表受益人監督或主張權利,進一步強化安全性。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信託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38條=信託法第46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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