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往生留卡債,繼承人會被追債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若留有卡債或其他債務,繼承人是否需被追債,視其是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或拋棄繼承而定。只要依法辦理,並未有隱匿或虛偽申報等重大違法情節,原則上僅須以繼承遺產限度內償債,債權人不得就其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亦無需擔心自己薪資、存款或其他名下資產遭債權人追討。而若未依法處理或任意處分遺產,則可能喪失保護,甚至成為無限責任的清償主體。因此,面對親人過世所留債務,應儘早掌握遺產與債務情況,依法處理繼承程序,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個人財產不受波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親人過世時,其留下的債務是否需要由繼承人承擔,是許多人關心的法律問題。
我國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會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僅限於那些不屬於被繼承人一身專屬性質者不在此限。為避免產生無主物、維護債權人權益,繼承人原則上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債權與債務。
然而,為避免繼承人須以自身財產負責,民法第1148條已改採「限定繼承」制度,明定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清償責任,無需以自身財產清償。亦即,即使被繼承人過世時留下信用卡債、銀行貸款、醫療費等債務,繼承人僅須以遺產清償,超過部分無需自行負責。
尚有拋棄繼承選擇
換言之,若被繼承人僅留下債務而無任何資產,繼承人若不想承擔任何責任,可選擇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完全脫離繼承關係。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事實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經裁定許可後,視同未繼承。若尚無法掌握被繼承人財產與債務實際狀況,亦可利用三個月內的緩衝期,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據以研判是否應繼續辦理拋棄繼承或依限定繼承清償債務。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第1148-1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對繼承人所為之贈與,仍視為遺產之一部分,亦應納入計算債務清償範圍。舉例而言,若繼承人在母親過世前兩年曾接受母親贈與金錢或不動產,即便這些財產已非母親名下,仍可能須列入遺產,併計為繼承所得,用以計算應負清償責任範圍。因此,有接受過贈與的繼承人不可輕忽此點,否則將來恐因未申報或隱匿而遭法院認定喪失限定繼承之保護。
限定繼承須符合ㄧ定法定程序
實務上,有些繼承人誤以為現行限定繼承已為「法定制度」,即無須辦理任何程序即可當然受限,導致忽視開具遺產清冊、誠實申報等配合義務。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如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記載虛偽事項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法院可認定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則債權人得請求其以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換言之,即便本來享有限定繼承之制度保障,若因程序瑕疵或不誠實行為,仍有可能最終需動用自身財產為亡者還債。因此,繼承人若對債務或財產狀況無法掌握,應先透過查詢與清冊申報,依據法院程序公告債權催告,再按比例清償,始能確保限定繼承制度所保障的清償範圍與權益。如果確定不願承擔繼承關係,也可於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許後即脫離遺產相關一切權利與義務,是一種較為徹底的風險排除方式。
總而言之,被繼承人若留有卡債或其他債務,繼承人是否需被追債,視其是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或拋棄繼承而定。只要依法辦理,並未有隱匿或虛偽申報等重大違法情節,原則上僅須以繼承遺產限度內償債,債權人不得就其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亦無需擔心自己薪資、存款或其他名下資產遭債權人追討。而若未依法處理或任意處分遺產,則可能喪失保護,甚至成為無限責任的清償主體。因此,面對親人過世所留債務,應儘早掌握遺產與債務情況,依法處理繼承程序,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個人財產不受波及。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1148條=民法第1148-1條=民法第1163條=民法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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