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繼承債務,遺產清冊是關鍵!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法律對繼承制度已提供多元選項,繼承人可依據實際狀況選擇拋棄、限定或直接接受繼承,但無論選擇哪一方式,均須特別留意法定期間及程序的完成與否。例如若想保有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即便不處理保險理賠金,也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誠實申報遺產清冊,否則日後面對債權人追償時,可能喪失有限責任保護。而若選擇拋棄繼承,亦須依法以書面通知法院及其他繼承順位人,不可疏忽。此番種種,都顯示繼承制度雖保障繼承人,但若程序不慎仍有風險,務必依規行事,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問題,我國民法為避免遺產成為無主財產,同時也為保護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特別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時起,原則上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惟屬於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權利義務則不在此限。
 
此外,民法第1154條亦明訂,繼承人可以選擇限定繼承,也就是僅以所得遺產的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不必動用自身財產。同時,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也得選擇拋棄繼承,不繼承任何財產或債務。
 
綜合以上規定,民法第1148條特別指出,除非另有法律明文規定,繼承人承受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惟於限定繼承的情形下,雖然形式上仍是繼承人,但責任僅限於遺產範圍內,故該條文仍具適用餘地。
 
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如:被繼承人因重大疾病離世,未及申請醫療保險給付,待保險公司主動通知後,其保險理賠金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在此情況下,倘若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財產全貌,也不清楚其他繼承人是否有依規定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便可能陷入是否要申請保險理賠金的兩難,擔心一旦申請可能變相等於接受繼承,進而對債務負無限責任。
 
不過,自2009年起,我國已修法將繼承制度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就是俗稱的「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繼承人無須擔心會背負被繼承人留下的龐大債務,只需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此制度原意在於保障繼承人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背上巨額債務,並給予民眾更具人性化的制度選擇。
 
然而,制度雖已修法保障繼承人免於無限責任,實際上仍存在一項法律程序門檻,即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此一手續若未履行,將可能產生重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如繼承人未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且日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陸續出面討債時,繼承人可能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權利,進而需以自己本身的財產償還債務,造成繼承負擔超出遺產價值的情形發生。
 
因此,在本案中,即便繼承人未申請保險理賠金,是否構成限定繼承並不取決於是否申請保險,而是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完成遺產清冊的陳報程序。若希望保留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仍須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誠實開列被繼承人之財產,向法院陳報,始可享有限定責任的保障。
 
另一方面,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財務狀況毫無掌握,亦不願意承擔遺產清冊陳報、等候債權人報明債權等繁瑣程序,則亦可考慮選擇「拋棄繼承」。不過須注意,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事實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並且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其他順位繼承人。換句話說,不能僅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還必須讓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知道他們將因你的拋棄而取得繼承權,以利其是否決定繼承。
 
總結而言,我國現行法律對繼承制度已提供多元選項,繼承人可依據實際狀況選擇拋棄、限定或直接接受繼承,但無論選擇哪一方式,均須特別留意法定期間及程序的完成與否。例如若想保有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即便不處理保險理賠金,也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誠實申報遺產清冊,否則日後面對債權人追償時,可能喪失有限責任保護。而若選擇拋棄繼承,亦須依法以書面通知法院及其他繼承順位人,不可疏忽。此番種種,都顯示繼承制度雖保障繼承人,但若程序不慎仍有風險,務必依規行事,以維護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限定繼承-辦理手續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4條=民法第1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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