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把遺產要回來?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不見後是否能追回,要看具體原因而定。若是親屬關係未確認,應先主張身份;若是被他人盜領或過戶,應提起民刑事訴訟並聲請返還;若是債務糾紛未清,則須透過債權債務釐清來還原遺產實況。無論哪種情形,處理上都須保持冷靜,依據法律程序蒐集證據、訴諸調解或訴訟,才能在法定範圍內要回屬於自己的遺產。為保障權益,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高額資產,也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法律風險與提告時機,以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喪失,導致遺產無法追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要把遺產要回來,首先必須釐清遺產「不見」的原因,因為不同情形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途徑與證明方式。實務上常見的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分別是:第一,親屬關係尚未確認,導致無法繼承;第二,遺產遭他人侵占,例如盜領存款、擅自過戶不動產等;第三,因生前債務尚未結算或權利義務關係不明,導致遺產分配發生爭議。若能針對原因正確分類,就能選擇最有效的方式取回應得的遺產。
繼承人究竟該如何界定?
首先是親屬關係尚未確認的情況,這通常發生在非婚生子女、遺腹子、收養子女等情形。繼承權的前提是與被繼承人間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若該關係因未認領、未登記、收養無效等原因未被確認,則無法被列入繼承人。此時應儘速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或「收養關係確認之訴」,向法院證明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獲得確定判決後,即可依法參與遺產分配。若親屬關係已確認但在遺產分配中遭排除,則可主張違反繼承權,進一步提起「確認繼承權訴訟」或聲請重新分割遺產。
繼承的順序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按照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依次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當上一順位的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會輪到下一順位的人繼承。例如,若沒有第一順位的子女,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若父母也不在,則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依此類推。
遇到不具繼承資格卻分得遺產的情況,法律上確實有救濟措施。此時應採取兩個步驟,分別為「婚生否認之訴」、「認認親子關係之訴」「繼承回復之訴」,以確保合法繼承權的維護。
首先,需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針對該繼承人是否具備合法血緣關係進行法律上的確認。婚生否認之訴的目的是要證明某人並非真正的婚生子女,亦即其與被繼承人之間不存在親子血緣關係,但具有婚生推定之關係(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2條)。
至於,確認親子關係之訴,通常是不具有婚生推定關係,卻認定為有認領或準正關係而發生形式為親子關係(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此一形式通常因為戶籍登記而有確認利益存在,此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亦有可能有血緣關係,卻因未戶籍登記,而提出認領關係存在訴訟(如民法第1067條),此為強領認領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在提起揭訴訟之前,應確保準備充分且有力的證據,以證明對方與被繼承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例如,DNA檢測報告是此類訴訟中最為關鍵的證據之一。其他相關證據如出生證明、醫療記錄或其他能證明血緣關係不存在的文件也應一併整理提交。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非常重要,若證據不足,不僅無法推翻對方的繼承資格,還可能導致訴訟失敗,徒耗時間與金錢。因此,建議在訴訟初期便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依據您的具體情況制定合適的訴訟策略,並有效協助整理與提交證據。
只有在這一點上取得法院判決確定,才能進一步進行繼承權的相關處理。再來提起「繼承回復之訴」。繼承回復之訴,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是為恢復合法繼承人因他人違法占有或分配遺產所受侵害的權利。此類訴訟的目的是追回被不當分得的遺產,使其回歸全體合法繼承人之間按應繼分重新分配。繼承回復之訴的重點在於證明被告非合法繼承人,並對該遺產的實際分配與占有狀況進行釐清。此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詳細的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證明遺產的來源、目前狀態及被告的不當占有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婚生否認之訴和繼承回復之訴在法律程序中分屬不同性質的訴訟。婚生否認之訴旨在確認法律上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為民事身份確認的訴訟;而繼承回復之訴則是財產分配的爭議,屬於遺產處理的訴訟。前者是後者的前置程序,必須先確認無親子關係後,才能再針對遺產分配提起回復訴訟。因此,兩者在法律程序的銜接上尤為重要,需確保前置訴訟順利完成,避免因程序不全而影響後續的繼承權主張。
如何討回被侵吞的遺產?
第二類是最常見也最敏感的問題,就是遺產遭侵占,常見的侵占方式包括盜領被繼承人帳戶中的存款、擅自變賣或過戶不動產、取走貴重物品而不主動申報等。此時,繼承人應先確認遺產尚未分割,即遺產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任何一人不得擅自處分。在這前提下,他人擅自提領或處分遺產,已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受害繼承人可以提起「返還遺產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其占有的財產或應負擔的價值。
另外若涉及假冒被繼承人名義偽造文件,或利用被繼承人失智、意識不清進行登記變更等情形,更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第210條、第216條偽造文書罪、第340條準詐欺罪、第335條侵占罪等刑事責任。此時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並在民事訴訟中主張該行為無效或撤銷財產處分行為。特別是在不動產被非法過戶的情形,受害繼承人可以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與「登記回復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筆不動產仍屬遺產範圍,並命他人辦理更正登記回復所有權。
遺產分配及繼承債務問題-如何結算剩餘財產分配
第三類狀況則是與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未結算,這也是實務中常發生爭議的部分。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生前曾對他人借款或出借資金、替人保證等,若未妥善記錄或追討,可能導致遺產價值縮水。另外,被繼承人對他人有債權未收,或繼承人之間曾有財務往來、共有財產或費用代墊等情形,若未在繼承程序中一併結清,也可能導致部分遺產被掩蓋、低估或被人單方面處分。
當繼承順序和應繼分確定後,接下來的重點是如何分配遺產。儘管表面上看似簡單,但實務中經常因家族內部意見不合而引發爭議。遺產分割訴訟中通常不僅涉及銀行存款,還包括不動產(如房屋、土地)、股票、金條甚至名貴車輛。在遺產分割訴訟中,必須將所有遺產列入分割範圍,不能只針對部分遺產提出訴訟。此外,若遺產包含不動產,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才能提起分割訴訟。這是因為我國採登記處分主義,即只有經過登記的財產才能被合法處分。而登記的前提是繳納遺產稅或取得免稅證明。
需要提醒的是,繼承登記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辦理完成,若無法在期限內完成,可申請一次延長。若逾期仍未完成登記,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因此,在處理繼承相關事宜時,應充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安排,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其中關於配偶繼地位許多人存在誤解,如配偶應繼分總是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但事實並非如此。民法第1144條,配偶的應繼分會其與哪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而有所不同。若配偶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則的確是平均分配。然而,若配偶與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若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則為三分之二。例如,如果某人與配偶及四名子女共同繼承遺產,配偶的應繼分為五分之一,與子女平分。
坊間常提到「配偶可以先分一半」,這種說法其實並不精確。當配偶去世時,其遺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基於在世配偶的貢獻,因此在計算遺產前,需先將在世配偶的貢獻部分還給其本人,剩餘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在法律上,這種貢獻部分是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主張的。然而,這僅適用於婚後財產,對於配偶在婚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則無法主張。
其中,生存配偶可以利用撤銷詐害債權(民法第1020-1條)、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3條)等方式,對於死亡配偶積極侵害其剩餘財產分配之行為,重新計算自己應得之財產,其次,對於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重要調整。首先,若配偶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導致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其分配。例如,若配偶長期離家不負責任,卻在對方去世後突然出現要求「分一半」,法院可其對婚姻生活的貢獻情況裁定其無權分配。此外,修法還列出多項法院判斷的考量標準,包括家事勞動、子女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40條=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020-1條=民法第1030-3條)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