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盜領侵占處理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配應依法程序進行,所有財產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合意或經法院遺產分割程序處理,單方擅自提領或處分,不僅於刑事上可能構成犯罪,在民事上更恐需承擔返還與賠償責任。尤其在資訊取得便利、司法見解趨嚴情況下,繼承人若心存僥倖,往往得不償失。對於遺產處理,應保持透明協商,必要時諮詢律師進行法律程序,方可免除未來無盡的訴訟糾紛與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遺產盜領與侵占在繼承實務中屢見不鮮,尤其當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或親屬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擅自提領存款、處分財產、偽造文件,常引發刑事責任與民事紛爭,對繼承秩序及遺產分配正義構成嚴重衝擊。
 
首先,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其名義盜領存款,在刑事責任上,行為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詐欺或侵占等罪責,構成犯罪所得者尚有被法院宣告沒收之虞;在民事責任上,其他繼承人基於公同共有人地位,有權提起返還或損害賠償之訴。
 
實務上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與91年度臺上字第6659號判決指出,若繼承人未經他繼承人同意,即偽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遺產帳戶內存款,即構成對其餘繼承人之損害,其所提領金額即使部分或全部用以支付被繼承人醫療費、喪葬費,亦不影響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此外,遺產處分係屬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若有授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告失效,不得再以授權人名義處分遺產。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34號判決亦明確指出,死亡使得原權利主體喪失,授權關係即因而歸於消滅。
 
再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其財產,同樣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實務中,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判決便明確指出,若行為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其名義製作文件、領取存款或動用證券帳戶資產,構成無權代理及偽造文書,除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也無法主張任何合法代理或授權之抗辯。
 
即便於生前有書面授權,於死亡當下即已失效,不得據以作為合法處分依據。行為人若擅自為之,除構成偽造文書外,亦有侵占公同共有財產之嫌,其他繼承人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或返還訴訟。
 
又若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該人已陷入意識不清、無行為能力之狀態,而有行為人趁機偽造遺囑或簽訂贈與契約,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以下規定予以追訴;在民事方面,其遺囑或贈與契約將因欠缺真意表示、違反要式要件或為偽造內容而可能無效,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遺囑無效或贈與無效之訴訟,以維護繼承秩序及確保遺產分配之正義。
 
此類情況常見於高齡長者久病臥床或重病住院期間,若行為人於其神智不清狀態下,製作遺囑或聲稱贈與,即便外觀上具有文書形式,一經法院認定無行為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即可撤銷或主張無效。
 
總結而言,遺產分配應依法程序進行,所有財產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合意或經法院遺產分割程序處理,單方擅自提領或處分,不僅於刑事上可能構成犯罪,在民事上更恐需承擔返還與賠償責任。尤其在資訊取得便利、司法見解趨嚴情況下,繼承人若心存僥倖,往往得不償失。對於遺產處理,應保持透明協商,必要時諮詢律師進行法律程序,方可免除未來無盡的訴訟糾紛與法律責任。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5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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