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只領自己那份就好嗎?

11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在法律上需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方能合法完成分割與登記。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領或處分遺產,即使是用於支付喪葬費等看似合理的用途,也必須經過所有繼承人同意。遇到繼承人不配合情形,不應貿然行動,而應循法律管道如寄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或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以保障自身權利。只要能取得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即可依法獨立處理自己的繼承份額,既可避免違法風險,也能維護應得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繼承事務時,若遇到某些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許多人常會問:「可不可以自己領自己那一份就好?」但答案是「不行」,因為依民法第1151條,在遺產尚未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狀態,這意味著即使你知道自己依法律應繼承多少比例,在繼承程序尚未完成前,也不能擅自處分或領取任何一部分遺產,包括使用被繼承人的提款卡、存摺或印章去銀行提領存款。這類行為極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第210條、第216條造文書罪(臨櫃提款)與第339-3詐欺罪(提款卡),尤其在繼承人之間已有爭議或彼此信任不足時,更應避免做出可能觸法的舉動。
 
實務上,一旦金融機構得知帳戶持有人已經死亡,該帳戶會立即被凍結,繼承人就無法再透過一般方式動用帳戶內的資金。要合法提領帳戶內的存款,銀行通常會要求「全體繼承人」一同到場辦理繼承手續。如果有人無法親自到場,仍需提供相關委託書、印鑑證明與身分證文件,由其他繼承人代為辦理。因此,即便你只想「領自己那一份」,仍舊得透過正式的繼承程序,無法單方面辦理。
 
如果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有人遲遲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也不願授權他人處理,這時不能因此放棄處理,而應儘速啟動法律途徑,例如先寄送存證信函邀請對方辦理;若仍無回應,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甚至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由法院依法裁判遺產如何分配。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之間得向法院提起「分割之訴」,請求法院就遺產分配作出判決,判決確定後,各繼承人即可憑該判決或調解筆錄,單獨向銀行辦理領款,無須再仰賴其他繼承人親自出面或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之間僵持不下,大家都不願處理繼承登記,導致遺產長期無人管理,可能產生一連串的法律風險。例如房屋未完成過戶而仍掛在被繼承人名下,若產權無人管理而產生欠稅,地方稅務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對所有繼承人追繳。
 
在面對繼承人不配合的情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正式法律途徑主張權益。律師可協助你分析財產範圍、擬定分割策略、協調各方意見,必要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使法院依法分配遺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能在判決或調解中取得明確份額,即使原本帳戶凍結或有其他繼承人反對,也無礙你單獨憑據向銀行或地政機關辦理你那一部分的權利移轉或領取,避免一直被不配合的繼承人牽制。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3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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