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提領已故親人的存款呢?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不能提領已故親人存款的根本原因在於:其一,該存款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協議不得單獨動用;其二,提領行為若未依法授權或繼承即喪失合法性,易構成民事返還責任或刑事偽造與侵占罪;其三,即使目的為處理後事,也須有合理支出與證明文件為依據,否則即使動機良善亦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爭訟與誤解。在繼承制度下,尊重法律程序不僅是保障個人,更是對已故親人遺願與家庭關係的最大維護。

律師回答:

親人過世後,其生前名下的銀行存款是否能由其中一位繼承人逕行提領,常引起家族爭議與法律糾紛。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起算,至死亡終止,一個人在法律上的財產權利也隨其死亡而歸於消滅,不再由本人行使,而進入遺產繼承程序。
 
而依民法第1151條,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未經分割前,各繼承人對該遺產享有「公同共有」之關係。這表示,不論是房屋、土地或銀行存款,皆屬所有繼承人共同所有,任何一人未經全體同意,皆不得單方占有、處分或提領。換言之,除非是唯一繼承人,否則無論與被繼承人關係多親近、照顧多久,甚至曾受口頭委託,只要沒有正式的法律授權文件,都不得擅自提領。
 
尤其,很多人誤以為自己是被繼承人生前最信任的子女,或長期照顧其生活,便自認為有提領其存款的正當性,甚至以自己或對方的提款卡或印章,直接向銀行提取現金,認為是為處理後事或代為管理帳戶,但這樣的行為其實已涉違法。一方面,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死亡即告消滅,除非屬性質不能消滅的特殊事務,否則即使生前曾有授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即失效,因此基於授權而提領款項的法律基礎亦告消失。
 
另一方面,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若未即通知銀行而以其名義進行提領,實際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216條所定偽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特別是填具提領單時冒用死者印章、簽名或身分而未主動揭示死亡事實者,法院極可能認為其具有犯罪故意。
 
而如果提領款項未全數用於合理的喪葬或醫療支出,或金額與支出不符,剩餘部分未告知其他繼承人並占為己有,則有進一步構成侵占遺產的風險,依刑法第335條可處5年以下徒刑。值得一提的是,遺產一經進入公同共有狀態,繼承人即應集體管理、共同決定,不能單方占有或主張獨享。
 
實務上,不少繼承人因無意間提領了父母遺留的存款,即便是出於幫忙處理喪事,仍可能被其他繼承人指控為侵占、提起民事返還訴訟,甚至遭刑事告訴,陷入長年官司。為避免觸法與爭議,建議應依合法程序辦理。
 
首先,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登記,並至銀行申報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使帳戶凍結,防止他人非法提領。
 
其次,取得遺產清冊並備齊繼承人名冊,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或聲請法院進行遺產分割。待完成分割程序後,各繼承人始可就其應得部分行使單獨所有權。
 
若因喪葬急需支出,可由繼承人共議,以書面方式同意某人代為提領處理,並保存所有支出明細與票據,以便日後清算與保障自身清白。也可以考慮設置遺產管理人,由法院核定其管理權限,於繼承尚未分割前協助統一處理財產。
 
在法律上,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財產自動轉為遺產,其名下銀行存款也不例外,屬於所有繼承人共有。在未經正式繼承或遺產分割前,任何繼承人均不得單方處分或提領,即便自認為有資格,也須注意自身是否具備合法權限。法律不因情感或家庭角色而改變所有權歸屬,亦不承認基於情理主張就可逕行處理遺產,故為了避免誤觸刑責,正確的繼承處理程序與審慎的法律行為才是保護自身權益與尊重他人權利的不二法門。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5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550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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