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我最深人往往是身邊人,從保管財產變成侵占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從合法保管人變成侵占人,關鍵在於何時產生「將他人財產視為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並透過行為具體表現,舉凡私自轉帳、挪用、花用或隱匿等行為皆屬之,若舉證得宜即可構成侵占罪,若無適切佐證則僅可能提起民事請求。在家庭財務高度依賴信任的前提下,仍應適當紀錄財產交付與使用,保護自己亦保護家人,以免信賴破裂後演變為無法挽回的親情與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在家族間的財產保管關係中,許多侵占罪的案件往往因為原始交付基於信賴或親情,使得財產持有的合法性與後續占有意圖產生變化的證明極為困難,進而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依據刑法第335條規定,普通侵占罪的成立,須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人原本係依法或基於委託、信託等合法原因而持有他人財物;第二,行為人將該合法持有的財物擅自據為己有或供第三人使用;第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占的故意。與竊盜罪不同的是,竊盜罪要求行為人在未經合法授權下竊取他人財物,而侵占罪則是基於已取得之合法占有,卻將財物變為己有。
這種犯罪的發生多半發生於家庭成員之間,例如子女協助父母保管財產、姊妹間互相託管存款,或是親屬間基於照顧或便利因素將長輩之財產存入自己帳戶代管,均為常見類型。然而,一旦財產人死亡或無法自行處理時,代管者若未將財產如實交付或任意使用,其他繼承人或受益人發現後即可能主張構成侵占。這類案件的法律爭點,幾乎都集中於舉證責任問題,也就是如何證明代管人最初持有的財產為他人所有,以及其行為已超越保管範圍而轉為據為己有。
實務中,舉證難度極高,檢察官通常會以「家庭內部財務安排模糊」、「缺乏明確委託書」或「疑似民事糾紛」等理由認定此類案件為假性財產犯罪而處分不起訴,導致被害人遭受不白之冤。
因此,在處理此類侵占案件時,證據的收集與保存極為重要,例如保留存摺封面與流水明細、交付當時的通訊紀錄、證人證言或病人交付委託的錄音檔案等,都有助於日後證明侵占行為。尤其是在失智、重病或行動不便等長期照護的情境下,若財產被託付保管,建議親屬間應透過書面文件記錄交付原因、用途、金額及歸還條件,減少日後法律糾紛。
至於提告程序,由於侵占罪在特定親屬關係中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在知悉犯罪行為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即喪失追訴權。若是被害人為失能、失智或死亡狀態,其直系親屬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請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代為提起訴訟。這在許多年長親屬遭家人侵占財產卻無力主張時,為保障權利的重要制度。
另外,即使未能及時提出刑事告訴,仍可經由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侵占標的,例如透過民法第767條(物權請求權)主張所有權返還,或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主張損害賠償。不過,此類民事訴訟往往涉及訴訟時效問題與舉證責任轉移,被告多半否認財產為被害人所有,反主張贈與、報酬、借用或償還等,故若無強力證據,民事勝訴機率亦有限。
因此,從實務操作來看,最關鍵之處仍在於「舉證」,而非單憑主張即可獲得法院支持,尤其是行為人為受託人,其於受託後如何管理該財產、是否將資金用於特定目的、是否通知其他家庭成員、是否返還,均須明確揭示,以釐清其行為是否構成侵占。
尤其,就檢察官偵辦角度,對於家庭成員間金流往來與財產保管爭議,倘無明確證據指向故意非法占有之主觀意圖,極可能傾向不起訴處分,此時便仰賴告訴人補充提出細緻事證,或請求法院交付調查,方能突破檢察官「親屬財務模糊化處理」的保守立場。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67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35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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