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後提款可能導致哪些罪名?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死亡後由他人提領其存款,縱有事實或情感理由,若未符合法定程序,亦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之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侵占罪,甚至因提領行為涉及自動櫃員機可能構成非法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刑法339條之2),實務上建議繼承人應於親屬死亡後儘速就遺產清點,並視需要委託律師協助處理遺產清算、辦理死亡通報及帳戶凍結等程序,避免因好意或疏忽觸法而招致刑責或家庭紛爭。

律師回答:

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親屬或繼承人私自提領其銀行存款的行為,從刑事責任觀點來看,極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兩大類型,須特別注意。當家中長輩過世,若繼承人或家屬於未告知銀行其死亡情形下,繼續使用其印章、存摺、提款卡進行資金提領,縱然主觀上可能是為了喪葬費用或家庭事務所需,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已非正當授權行為,極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首先,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家屬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以其名義填具提款單、加蓋印章,並交由銀行櫃檯辦理提領,即便印章為本人所持、帳戶亦為長期照顧期間所知悉,也因該行為係在被繼承人已無行為能力(即已死亡)狀況下進行,屬於對銀行或其他繼承人進行虛偽表示,依法足以構成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進一步來看,若該筆金錢提領後未返還共同繼承人,亦未用於整體遺產清理、喪葬費用或依法分配,而係私自佔有,則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因遺產在未分割前為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提領人不得以單方行為佔為己有,否則屬於對共有物之非法占有。有些情況可能更加複雜,例如子女自認其照顧長輩多年,有「處理」遺產之合理權利,甚至死者生前口頭有交代其提領安排後事,惟依民法及刑法原則,授權需以當事人具備行為能力時為之,而人死亡後已無授權能力,即使死者生前有此安排,死亡即使其意思表示喪失效力,即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549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因之,除非有明確的授權的文件或遺囑等方式給予提款的權限,否則就是盜ATT
 
若未事先以遺囑或其他正式方式處理,仍無法構成合法授權,蓋章領款等行為仍屬違法。至於舉證方面,繼承人若懷疑他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盜領存款,可依據金融機構影像資料蒐集提領證據。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自動櫃員機(ATM)影像資料須保存六個月,因此若事後發現存款異常移轉或遭提領,應儘速向金融機構申請調閱,以保全證據,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舉證困難。
 
此外,對金融機構未事先查驗戶主是否死亡而允許提領的責任,有學說主張銀行應負部分審核義務,惟現行實務多採帳戶當事人未註記死亡前,銀行依存摺印鑑等形式審查無誤即核發存款,不負偵查被繼承人是否死亡之義務。
 
因此,在此期間的資金異動法律責任,仍應回歸於提領人個人是否知悉死亡並故意為之,以及其是否佔有遺產而不法處分。
 
在司法實務中,亦有法院認定子女在母親死亡後提領其帳戶餘額,因使用母親印章、填寫領款單,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惟因事後將款項全數繳回,法院量處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並未科處重刑,此亦顯示即便最終並未私吞,單純提領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事實。
 
實務上,若繼承人誠實提領後交付至遺產清算帳戶,並明示用於喪葬費用或持有全體繼承人授權書,則較不致構成侵占,然如未經其他人同意,即使善意使用亦涉風險。由於遺產為所有繼承人所共有,任何提領與處分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法院遺產管理人之許可,避免爭議。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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