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讓其他繼承人使用遺產,要如何處理?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財產係法律上重要權益,不動產部分因具實體佔有性,更需明確處理其使用與分割。任何繼承人皆不得擅自行使超出其權利範圍之行為,像是私自換鎖阻止其他人進入,即侵害他人合法繼承權及佔有權,不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遇此情況應理性處理,透過正當法律途徑協商或聲請司法救濟,以保障自己應有的繼承權益,亦避免因一時衝動衍生更多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遺產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在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常見繼承人之間因為房屋使用或處分產生爭議,其中尤以「某一繼承人擅自換鎖、限制他人進入繼承不動產」的情況最為典型。根據民法規定,當遺產尚未分割時,該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每位繼承人對遺產擁有共同的權利,不得單方面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的權利。因此,若有繼承人私自換鎖、將其他繼承人拒於門外,不僅違反民法的共有物使用規範,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或竊占罪。
 
對於繼承而成為公同共有狀態之遺產,其使用與管理應遵守法律所定之程序與共有人之權益保障原則。在繼承人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屬於所有繼承人之公同共有物,須共同管理,不得由個別繼承人擅自使用、占有或處分,否則即構成對其他繼承人權利之侵害
 
根據民法第82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原則上不得妨害其他共有人,所有共有人應共同決定共有物的使用方式,若其中一人擅自單方決定處分或限制使用,便屬違法。特別是在遺產繼承尚未進行正式分割之前,該不動產為繼承人間的「公同共有」狀態,其性質比一般共有更為緊密,各繼承人即便尚未具體分得哪一部分,也已依法享有該遺產的共同佔有、使用與收益權。
 
根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明定,共有物之管理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共有人「人數過半」與「應有部分合計過半」之同意,方為有效。若應有部分已達三分之二者,則不再計算人數,僅以持分比例為決定依據,屬於多數決的管理機制。若多數共有人作成的管理決定顯失公平,導致少數繼承人之權益受損,民法第820條第2項亦授權不同意之共有人可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此外,如因情勢變更致原有管理方式難以維持時,法院亦得依任何一位共有人之聲請,裁定變更原有的管理內容。
 
此等制度設計,係保障共有人間在對遺產進行管理時之公平性與機動性。然而,即便共有物之管理原則需經多數共有人決議,但「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則屬於例外,依第820條第5項規定,任何一位共有人皆得單獨為之,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實務上如僅針對繼承之老屋修補屋頂防漏或清理垃圾防止惡臭滋生,此類行為即屬保存範疇,各繼承人得獨立執行。但若逾越保存行為之範圍,如擅自出租、開設店面或裝修改建,則必須取得全體或多數繼承人之合意,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若有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擅自將遺產不動產占為己用,阻止他人使用或進入,即已侵害其他繼承人對共有遺產的合法使用與收益權。
 
此種情形下,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法循民法第821條主張所有權請求權,要求排除侵害並返還共有物。此外,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所有物並排除妨害,該條雖未明示適用於公同共有,但在繼承尚未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整體遺產仍享有相同地位之所有權,實務上亦容許共有人就該權益主張返還與排除侵害。至於未經同意而長期占用繼承遺產者,亦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據民法第179條,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即指未經他人允許擅自使用共有物,因占有該物所生之利益,如租金替代價值或居住使用價值,應返還於被剝奪權益之其他繼承人。
 
即便當初使用可能存在某種默許,惟當該默許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共有人明確反對時,仍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實務上,法院對此類情形已有諸多判例支持受損繼承人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或應得租金收益。
 
例如兄妹三人共同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屋,其中一人主張欲將房屋出售,並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換門鎖或要求其他繼承人搬離,這種作法無論是從民事或刑事角度均可能構成侵權。從民事上而言,被排除的繼承人可依據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妨害」,要求回復對不動產的共同使用權。
 
而若該繼承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限制他人自由進出不動產,甚至以言語威脅或動用保全、鎖匠等手段強行驅離其他繼承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所定之強制罪。強制罪係指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20條第2項參照)。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0條第3項參照)。
 
繼承人擅自換鎖使其他共有人無法進入原繼承不動產,即為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成立強制罪要件,如有排除他人使用而僅供自己利用之想法,亦有可能構成竊佔。
 
因此,若遭遇此類情況,被排除的繼承人除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妨害並回復使用權,亦可視情節向檢警單位報案,訴請偵辦刑事責任。另方面,繼承人若對遺產的使用、分配、出售等事項有不同意見,應透過協商、調解或聲請法院分割遺產處理。
 
依據民法第1164條的相關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皆可隨時請求遺產分割,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依公平原則裁定分割方式。於法院裁定分割前,所有繼承人應共同協議使用、出租或維護遺產,任何單方面限制他人權利之行為均屬不當。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遺產霸佔

(相關法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20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8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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