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財產移轉至境外財產而避免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將財產移至境外或拋棄國籍不必然可免於我國遺產稅與贈與稅責任,只要符合「經常居住境內」與「在特定時間內拋棄國籍」等條件,就仍應依法課稅,切勿誤信表面操作可逃避稅責,否則不僅違法,更可能損及合法繼承人權益,造成更多家族內部的爭議與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財富累積到一定規模後,許多人開始關注財產如何傳承給下一代並規劃稅負,因此有部分人會思考是否可透過將財產移轉至境外、甚至放棄國籍等方式來避免我國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課徵。然而,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其實並不能單純透過國籍變更或將資產移至海外來達成合法避稅的目的。該法在課稅上採取「屬人主義兼採屬地主義」原則,亦即稅捐義務的判斷不僅以財產所在之地為基準,更重視贈與人或被繼承人的身分與居住情況,這也成為是否須就境外財產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核心關鍵。
首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不論其遺產位於國內或國外,均須就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為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國民者,則僅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
同理,在贈與稅方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亦明定,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對境內或境外財產進行贈與時,均需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僅當贈與人是居住於我國境外之非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贈與之財產位於境外時,始可完全免於我國課稅。
由此可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及「是否經常居住境內」這兩個要件,是判斷是否須課稅的決定因素。
再來看所謂的「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要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包括兩種情形:第一是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第二是在我國境內雖無戶籍住所,但在前二年內居留時間累計超過365日。這樣的定義非常清楚地涵蓋了那些「雖擁有外國國籍,但長期居留於臺灣」的人士,尤其是返台就醫、安享晚年的退休族群或擁有雙重國籍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有意在生前將國籍移除以規避課稅的行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明確規定,只要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此條款明顯是針對規避稅負之行為所設的防堵機制,即便臨終前拋棄國籍,若在該兩年限制內,仍不影響我國的課稅權。
舉例而言,若一位長期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在臨終前意識到其海外財產將被課稅,於是趕緊辦理拋棄國籍,並試圖聲稱其遺產應不納入我國課稅範圍。然而只要其在過去兩年內仍符合「經常居住境內」身分,則我國稅捐機關依法仍得就其全球財產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更進一步來看,即便當事人是非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其贈與或遺留的財產位於我國境內(例如:臺灣的不動產、公司股份或金融存款等),即使本人長期居於海外,我國稅法仍有權對該部分財產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因此,單純將財產移至海外也並非萬全之策。
綜合上述規定與實務操作可知,想要合法且有效進行財產移轉規劃,絕非透過單一手段(如移轉資產或拋棄國籍)就能達成避稅目的,而應從更周全的角度出發,例如配合信託制度的運用、妥善安排生前贈與計畫、適當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機制等方式來進行。建議在進行資產傳承規劃前,應尋求專業律師與會計師的協助,詳加檢視身分、財產所在地與居住狀況等因素,避免因錯誤理解法規而遭受補稅、加罰、甚至違法的風險。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贈與稅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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