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也會被課徵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原則上贈與稅應由贈與人申報繳納,但若贈與人喪失繳稅能力或未依法申報,國稅局即有權轉向受贈人徵稅。因此,在接受高價財產贈與時,不論是現金、股票、保險、車輛、或是不動產,受贈人都應提高法律意識,確認贈與行為是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並建議保留轉帳紀錄、契約、或其他財產來源證明,以備未來可能的稅務查核,避免在未預期的情況下成為實質納稅義務人,甚至承擔連帶責任與加罰風險。理解與遵守贈與稅相關法規,既是保障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公平課稅制度下每位納稅義務人應盡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收到禮物本來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尤其當收到的禮物價值高昂,更可能讓人感到驚喜與感激,但也因此有不少人忽略「收禮物也可能涉及納稅」的法律問題。尤其在現今財產稅制日益嚴謹的情況下,若不慎觸法,不僅會面臨稅捐補繳,甚至還會遭加罰。因此,解贈與稅的課徵原則及納稅義務的歸屬,對於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而言,都至關重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也就是說,當某人無償將財產移轉給他人時,依法應由贈與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贈與稅。然而,該條第2項也明定三種例外情形,當贈與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納稅義務將轉移至受贈人,即: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簡言之,若贈與人失聯、資產不足以強制執行、或已死亡且未完成課稅程序,則國稅局為確保稅款得以徵收,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要求其按所受贈財產的價值比例繳納應納稅額。
 
實務上,受贈人最常被課稅的情境,即為贈與人未申報而遭國稅局查獲,或贈與人事後喪失繳稅能力而轉由受贈人補稅。例如,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或現金,而未向國稅局依法申報贈與稅,日後若父母失聯或無資力繳稅,子女則會因實際受益而被認定為替代納稅義務人。
 
*多人受贈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受贈人若有兩人以上,依同條規定:「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在多數受贈人共同受贈財產時,即便原本不是納稅主體,也可能依各自受贈比例分攤稅負。
 
例如父母將一筆土地贈與三名子女,但未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日後父母失蹤或死亡,且稅捐機關查到該筆贈與行為,三名子女將被視為共同受贈人,並按其受贈持分比例分別繳納贈與稅。
 
此外,受贈人如故意隱匿贈與行為或拒絕繳稅,亦可能面臨滯納金、罰鍰或刑責。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逾期未繳的贈與稅除本稅外,還要按日加徵滯納金,情節重大者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進一步扣押或查封財產,對納稅義務人帶來實質經濟壓力。
 
總結而言,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原則上贈與稅應由贈與人申報繳納,但若贈與人喪失繳稅能力或未依法申報,國稅局即有權轉向受贈人徵稅。因此,在接受高價財產贈與時,不論是現金、股票、保險、車輛、或是不動產,受贈人都應提高法律意識,確認贈與行為是否已依法申報贈與稅,並建議保留轉帳紀錄、契約、或其他財產來源證明,以備未來可能的稅務查核,避免在未預期的情況下成為實質納稅義務人,甚至承擔連帶責任與加罰風險。理解與遵守贈與稅相關法規,既是保障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在公平課稅制度下每位納稅義務人應盡的責任。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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