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之信託利益應否課贈與稅?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稅制設計並非全面排除贈與稅義務,而是視信託利益實際享有者為基礎,進行實質課稅。信託制度本質上具有靈活性與延展性,因此容易成為資產規劃與節稅工具,但在法規認定下,其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同樣會被稅捐機關檢視。民眾若有透過信託規劃財產或傳承的需求,應事前諮詢稅務或法律專業意見,避免誤踩法規紅線,衍生高額稅負或罰鍰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一、何謂信託契約?
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並使受託人依據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
 
(一)自益信託(Settlor as Beneficiary)
定義: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本人也是受益人,也就是說,委託人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後,所得利益仍歸自己所有。
(二)他益信託(Third-Party Beneficiary Trust)
定義:
他益信託是指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即受益人為第三人,例如配偶、子女或特定對象。
 
 
二、信託契約之信託利益應否課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若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是由「非委託人」享有,即屬他益信託,即視為委託人將該信託利益之權利無償轉移予該受益人,因此構成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防止納稅義務人透過設立信託的方式,規避贈與稅的課徵,特別是在信託財產具高價值或長期利益的情況下,更容易成為節稅與避稅的工具。因此,信託中的利益分配若非回到委託人自己,原則上都會被視為一種贈與行為而依法課稅。
 
具體而言,若一開始信託契約就明定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將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即被視為贈與,應依第4條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贈與財產之價值並課徵贈與稅;其評價基準為信託財產在贈與當時的「時價」,即合理市價或公告現值。
 
而若信託契約原本設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後來再變更為他人(例如子女、配偶、第三人),則於變更當時亦會被視為發生贈與,需就變更當時新增部分的利益進行課稅。
 
此外,若信託在存續期間內,委託人再追加財產進入信託,且使原本或新增之非委託人受益人之利益增加,則對該「新增部分」應視為另一次贈與,於追加時課徵贈與稅。
 
以上三種情形,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均為「委託人」,但若委託人行蹤不明、無財產可執行或已死亡等,依同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改由「受託人」承擔納稅義務。因此,委託人若設立他益信託,除須考量資產配置、家族安排等目的外,更應審慎規劃稅負影響,避免觸法。
 
信託稅制設計並非全面排除贈與稅義務,而是視信託利益實際享有者為基礎,進行實質課稅。信託制度本質上具有靈活性與延展性,因此容易成為資產規劃與節稅工具,但在法規認定下,其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同樣會被稅捐機關檢視。民眾若有透過信託規劃財產或傳承的需求,應事前諮詢稅務或法律專業意見,避免誤踩法規紅線,衍生高額稅負或罰鍰責任。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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