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
13 Jun,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不動產看似是繼承開始後自然發生的權利取得,但實際上若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不僅可能導致罰鍰累積,亦將面臨不動產被列冊管理甚至公開標售的重大風險。法令雖設有多層保護制度,如公告、催告與十五年列冊期、十年價金提領期,但繼承人若無積極處理態度,最終仍可能喪失不動產實際利益。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不動產權益因程序怠惰而流失,徒增法律糾紛與損失。
律師回答:
土地權利的變更必須依照法律程序辦理登記,而繼承不動產雖是基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自然發生之法律效果,但若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仍可能產生一系列不利法律後果。依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之規定,繼承人如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不僅需繳納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喪失對不動產的占有權與處分權,最終連遺產價值亦可能歸國有,應引起繼承人高度注意。
一、登記期限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原則上須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聲請,如無義務人,則由權利人單獨聲請即可。若屬繼承登記,則任何一位繼承人得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提出申請,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選擇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該條第二項明訂變更登記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聲請;如為繼承登記,則自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為限。若逾期申請,則每延遲一個月,須加繳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惟罰鍰累積不得超過二十倍。此外,依同法第76條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若僅屬他項權利內容變更,其增值部分繳費後,其餘免納。
二、進入列管
然而,若繼承人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達一年以上,則將適用土地法第73條之1的列冊管理制度。依該條第1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起超過一年未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查明後公告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若催告期限內仍未辦理,則地政機關得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此列冊管理雖不影響繼承權的本質,但卻意味著該土地或改良物進入國家監管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例如繼承人失聯、不知情或其他正當理由,其期間不計入前述一年與三個月期限內。
列冊管理一旦成立,管理期間為十五年。若於此期間屆滿時仍未有繼承人聲請辦理登記,則地政機關得將不動產清冊移送國有財產局,並辦理公開標售。此時,如繼承人或第三人尚占有該不動產但無合法使用權,於標售後即喪失其占有之正當性。若該不動產有租賃契約,租期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僅保留至五年為限。
三、公開標售
公開標售前,須公告三十日,供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若未於決標後十日內明示行使購買權,則視為自動放棄。標售所得價款將匯入國庫專戶,供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領取。若自專戶設立後十年內無人聲請領取,該款項即歸屬國庫所有,繼承人不再具有請求權。
若標售流標,亦即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底價時,國有財產局得定期再行標售,並於第五次標售時得酌減底價,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仍未標出者,該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惟於國有登記後十年內,原權利人仍得提出證明文件,依其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按第五次標售底價比例發給價金,經公告九十日無異議者,即得領取該分算價款。
綜上所述,繼承不動產看似是繼承開始後自然發生的權利取得,但實際上若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不僅可能導致罰鍰累積,亦將面臨不動產被列冊管理甚至公開標售的重大風險。法令雖設有多層保護制度,如公告、催告與十五年列冊期、十年價金提領期,但繼承人若無積極處理態度,最終仍可能喪失不動產實際利益。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繼承人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以免不動產權益因程序怠惰而流失,徒增法律糾紛與損失。
-家事-繼承-遺產登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條=土地法第73條之1=土地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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