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把自己的不動產贈予子女,但子女現在讓我不滿意,可以不交付贈與物嗎?

16 Jun,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在贈與關係中已提供贈與人諸多保護制度,尤其在財產尚未實際移轉前,贈與人仍有高度的自主撤銷權利,惟若財產已交付且不符法定撤銷要件,則難以單憑子女的不孝態度要求返還。因此,在進行生前贈與時應極度謹慎,建議與法律專業人士討論,透過附負擔契約、書面約定、公證處理或信託安排,確保自己的財產規劃在法律上有效、安全且符合自身意志與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原本想將自己名下的不動產贈與子女,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但隨著時間推移,發現子女的行為或態度讓人感到失望或不滿,這時是否可以不再交付贈與物,是許多長輩心中會面臨的實務問題。根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贈與契約屬於一種無償契約,為了保障贈與人之自由意志及資產控制權,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財產尚未實際交付或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前,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已經口頭或書面上約定贈與,只要贈與物尚未實際交付或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仍得依法撤銷該贈與,不需任何特別理由,除非該贈與已經經過公證,或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在此情況下,根據民法第408條,未經公證且無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贈與人可隨時反悔,不受拘束。換句話說,若當初僅是書面簽署贈與契約或口頭約定,但尚未實際交付不動產或完成移轉登記,贈與人即擁有單方撤銷的自由,無須理由,也不會構成違約責任。

 

然而,若該贈與經過公證,或是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子女長期扶養父母、照顧其生活)而贈與,此時贈與人將不得再任意撤銷,受贈人也可依法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並可請求贈與人完成交付。

 

此時,即使子女日後態度不佳,亦不得任意拒絕履行贈與,除非符合特定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或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未履行者,贈與人可依法撤銷贈與。此種撤銷方式即便贈與物已交付或登記,贈與人仍得行使,但須於知悉事由起一年內提出,且若已宥恕,即不得再主張。

 

此外,根據民法第409條,若贈與契約為經公證或屬道德義務之履行,即使贈與人延遲交付,受贈人亦僅能請求交付標的物,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

 

而依第410條,若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贈與物滅失或無法交付,受贈人得請求贈與物之價額,但仍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因此,贈與人之責任,在法律上係受到明顯限制與保護。

 

由此可知,若父母對子女的行為感到不滿,且財產尚未實際交付或移轉登記,又無公證或道德義務基礎,即得依民法任意撤銷贈與而不交付該不動產。惟若已經完成交付或登記,則應檢視是否符合民法416條的撤銷要件,否則將無法取回財產。

 

實務上,父母若擔心子女未來態度變化,可考慮在贈與契約中加註附負擔條件,如定期支付生活費、扶養義務、不得轉售等,並保留具體書面證據,如錄音、訊息或見證人說明。如此即使日後子女違反義務,仍可依法主張撤銷贈與,確保自己的財產不會落入不孝子女之手。此外,也可藉由設立信託或預立遺囑方式控管資產,逐步移轉權益,同時保留自己在生之控制權及生活保障,不僅能避開贈與法律上的撤銷限制,更可在身故後明確依照信託條款或遺囑內容執行財產分配,進一步防堵繼承紛爭。

 

(相關法條=民法第409條=民法第410條)
 

瀏覽次數:1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