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不報或漏稅之法律責任?遺產低於免稅額及扣減額可以不申報嗎?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具有法定義務性,未依限申報者將面臨行政罰鍰,若有故意逃漏稅行為則可能構成重罰甚至刑責。此外,稅款繳清與否直接影響後續遺產處理程序之合法性,無論是辦理產權移轉、遺產分割、或遺贈交付皆必須以完成納稅義務為前提。建議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相關事宜時,應主動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人員,依法依規處理財產繼承事宜,避免觸法或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及財務損失。尤其應注意稅務時效、申報完整性與核定繳款期限內的正確履行,如確有經濟困難亦可於期限內申請分期或抵繳等方式,即使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與所有可扣除金額,仍不代表可以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仍應依法於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提出遺產稅申報,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後續財產權之過戶處理與相關手續的順利辦理。依法申報不僅是符合法律義務,也可預防未來法律風險與繼承糾紛,維護全體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死亡後,其所遺留下來的財產依法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始得合法繼承遺產。遺產稅的設立目的在於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促進財富再分配,其徵收依據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繼承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及納稅義務,否則將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責任。

 

同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若該人非我國國民或常住境外,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仍有遺產,則須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即屬違反申報義務,依第44條規定,主管機關將處以核定應納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無論其係故意或過失,皆需承擔責任。若納稅義務人雖有申報,但刻意漏報、短報遺產或贈與財產內容,則依第45條將處以漏報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更嚴重者,若以詐欺、偽造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規避稅負者,依第46條之規定,將處以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同時依原本應課稅年度之稅率重行補稅,兼具補稅與懲罰效果,展現稅法對逃漏稅行為的強硬立場。

 

值得一提的是,第47條亦設有罰鍰總額限制,即前述相關罰鍰連同應徵稅款,合計不得超過整體遺產總額,保障納稅義務人不致因行政處罰而負擔超出遺產本身價值的金額。

 

除行政罰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明文規定,若繼承人未繳清遺產稅即逕行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此項規定反映出稅款繳清為進行遺產處理之前提要件,違者不僅為違法行政義務,更涉及刑事責任,應特別注意。

 

再者,依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任何遺產分割、遺贈交付或產權移轉登記,倘違反者,除刑責外,相關法律行為亦有無效之虞,甚至有遭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風險。

 

至於未如期繳納核定遺產稅款者,依第51條規定,稅務機關將自法定繳納期限屆滿起,開始按日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加徵1%應納稅額,最多可達30%,逾期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此外,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尚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加計利息,稅負壓力大增。若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事由而致無法繳稅者,須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可免徵滯納金,顯示法令對於特殊狀況尚保有彈性處理空間。

 

另一方面,若民間不動產登記機關或相關政府機構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未要求當事人提出遺產稅已繳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法定證明文件即受理,則該單位亦將依第52條受處罰,若屬民營機構者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屬公營機關則其主辦與主管人員將被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規定處分。

可以不申報嗎?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財產給繼承人時,依法應辦理遺產稅申報,以確保國家對財富移轉進行課稅管理。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若遺產的總額低於法定的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也就是經計算後確定「應納稅額為零」,這種情況是否仍需要進行申報,是許多繼承人經常關心的法律問題。首先,我們要先釐清免稅額與扣除額的意義。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可享有1,333萬元的免稅額。

 

此外,第17條,納稅義務人還可以依照實際情況扣除如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重度身心障礙者再加扣693萬元等項目,還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喪葬費138萬元等,這些金額合計起來,往往會讓實際應納遺產稅為零,尤其當被繼承人財產並不多時更為常見。

 

然而,即便經試算後確定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已無應稅金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仍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未因「免稅」或「無稅額」而免除申報義務。因此,依法而言,即使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門檻與扣除額,仍應依法進行申報手續。這種申報結果雖無須繳稅,但稽徵機關會核發「免稅證明書」,此一文件對後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銀行帳戶過戶、股票轉名等程序至關重要。

 

實務上,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及其他公私部門在辦理被繼承人財產移轉登記時,通常會要求繼承人出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作為辦理產權過戶或財產清算的必要依據。若未辦理遺產稅申報,即無法取得上述文件,導致繼承程序中斷或財產無法有效過戶,對繼承人實質權益產生影響。

 

舉例來說,即便被繼承人僅有一筆價值不到500萬元的不動產,若繼承人欲辦理該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地政機關仍將要求出具遺產稅免稅證明,否則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繼承權無法在法律上正式完成。因此,申報遺產稅不單是稅務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財產權移轉程序的一環,不可忽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將處以核定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雖然在應納稅額為零的情況下罰鍰金額也可能為零,但一旦被稽徵機關認為有隱匿、延誤或規避申報之虞,仍可能依違反法定程序為由進行裁罰或要求補辦申報,延誤時間愈久,行政處分與後續爭議風險也愈大。

 

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之間未即時處理遺產繼承與稅務申報,除稅務責任外,還可能產生法律關係混亂、財產無法分割或被公家列冊管理、甚至公開標售的風險,特別是針對不動產的繼承部分,若逾期未辦理登記,將面臨每月加倍登記費的罰鍰,最終甚至遭列冊公開標售,損害繼承人權益。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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