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如何申報?
問題摘要:
遺產稅申報雖有法定流程與期限,但也設有彈性空間與協助措施,讓納稅人可依實際狀況選擇適當方式完成義務,建議繼承人在繼承程序開始後,儘早瞭解申報制度,做好時間與資金規劃,才能避免產生罰責與額外負擔,使遺產能順利分割與傳承。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涉及多個單位及期限,任何程序錯誤或逾期皆可能導致法律責任、罰鍰或繼承障礙。因此,建議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應儘早開始處理相關事務,必要時也可諮詢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以保障權益並確保申報正確無虞。透過妥善處理申報流程,不僅可順利完成遺產移轉,也可避免稅務風險,為繼承程序奠定良好基礎。
律師回答:
遺產稅是指一個人死亡後,其遺留財產在移轉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前,由國家針對這些財產課徵的稅捐。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通常是繼承人)必須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才能辦理遺產的分割、移轉或交付。遺產稅的核心目的,在於透過財產轉移時課稅,抑制財富集中並促進社會公平,採用累進稅率課徵,以使高資產者承擔相對較高的稅負。
該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為非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在境外,僅於我國境內留有財產時,則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
若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也可依第26條於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最長可延長三個月,若屬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則可由稽徵機關酌情延長。
當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收到死亡報告後,會於一個月內填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及相關書表,通知納稅人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前十日寄發催報通知書,提醒逾期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不過,即使稽徵機關未寄發通知書,納稅人仍須依法自行申報,否則仍會構成違法。
完成申報後,依據第29條,稽徵機關須於兩個月內完成資料調查與財產估價,決定應納稅額並寄發納稅通知書。若因特殊情形未能完成,則需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延期。
接下來,納稅人應於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繳納。若有困難,可申請延期繳納一次,最多兩個月;也可依第30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限於稅額達30萬元以上者,並須證明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最長可分18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已申請分期者,須自原期限屆滿次日起,依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利息繳納。
若仍無法以現金繳清,也可申請實物抵繳,即以在台灣境內的課稅標的物(如土地、不動產)或其他易於保管變價的實物抵稅,但若該財產難以處分(如畸零地或地形不利之土地),或申請時價低於死亡日價值者,稅局將按比例核計得抵稅金額。為確保繼承人間公平處理,若抵繳財產為公同共有遺產,且該遺產係被繼承人單獨或持分共有所有,則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達三分之二者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值得提醒的是,遺產稅申報前,應先完成除戶登記,也就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之戶籍除戶手續,此作業應於死亡後30日內辦理,是進行申報遺產稅前必要的前置程序。若未於六個月內完成申報且未提出延期申請,將面臨罰鍰處分,最高可處應納稅額兩倍罰金,連同稅款合併計算亦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此外,為減輕納稅負擔與稅務風險,繼承人應檢附完整資料,包括遺產清冊、戶籍謄本、財產證明、負債與喪葬費用等憑證,並可諮詢專業會計或律師協助申報,避免因漏報、錯報而產生法律責任或稅務補繳負擔。
遺產稅申報流程
遺產稅是繼承程序中極為重要的一環,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須依法完成相關程序,才能合法繼承財產。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程序啟動之前,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將被繼承人從原戶籍中註銷。
除戶登記完成後,方可進一步辦理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為協助民眾釐清整體流程,以下將逐步說明遺產稅申報的具體步驟。
第一步是查詢財產。繼承人需前往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資料,這包括所得資料以及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資料。查詢方式可採臨櫃申請、透過郵局或線上查詢,需準備好相關文件如戶籍資料與死亡證明等。
第二步是查詢金融遺產,亦需向國稅局或地方稅機關查明包括銀行存款、基金、上市櫃與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人壽保險、期貨、保管箱、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金融項目,通常須臨櫃辦理,並備齊身份及繼承關係證明文件。
第三步若被繼承人生前於金融機構設有保險箱,則須辦理保險箱開啟程序。繼承人需先向保險箱出租單位(如銀行)辦理開箱申請,再通知國稅局派員會同在場點驗開箱物品,此步驟為避免遺產遺漏與逃稅問題,應由國稅局人員到場共同檢視紀錄。
第四步為繼承方式選擇,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向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選擇放棄繼承或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責償債。此步驟具時效性,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者,依法即推定為「概括承受」全部遺產與債務,因此應特別注意。
第五步是正式辦理遺產稅申報,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納稅義務人需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遺產清單、除戶謄本、戶籍資料、財產資料、債務憑證、醫藥與喪葬費用證明等,完整遞交國稅局審查。若無法如期完成,可提出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限一次。
第六步是遺產稅繳納。稽徵機關在完成申報審查及估價後,會於兩個月內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繼承人應自收到通知書起兩個月內完成繳納。可選擇以現金、超商繳費、轉帳、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納。若稅額超過30萬元,且確有經濟困難,則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分18期,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另須依利率計算利息。若仍無法繳清,也可依規定申請以易於保管與變價之實物(如不動產)抵稅,但須符合國稅局實務要求,並經全體或多數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抵繳。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申報
瀏覽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