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總額如何認定?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總額的認定並非僅止於被繼承人帳面上的財產,而是需綜合評估其生前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權利、債權,並依據時價或標準價格作為評估基礎。在進行遺產稅申報前,繼承人應清楚掌握被繼承人所有財產狀況,並謹慎查核所有潛在財產,以避免漏報造成補稅與罰鍰風險。唯有完整掌握遺產總額的認定基礎,才能正確計算稅額,合法繼承,順利完成遺產繼承程序。遺產與贈與財產的估價,無論是動產、不動產、權利或其他無形資產,皆有一套系統性的估定準則與參考依據。稅捐機關在核課遺產稅與贈與稅時,不僅有助於實務執行,也保障納稅義務人與國家之間在課稅上的公平性與法律信賴原則。納稅人或繼承人在面對申報與估價時,應充分理解各項財產的估價方式,並可考慮委請專業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申報資料的正確與完整,避免因估價爭議而產生不必要的補稅或罰鍰。遺產與贈與稅的估價制度,不僅是課稅的基礎,也是財產繼承與傳承過程中關鍵的一環,值得被妥善規劃與正確理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國家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向繼承人課徵的稅負,其目的在於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於特定家庭或個人,也藉由累進稅率實現財富再分配的功能。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為基礎,扣除第17條所定扣除額與第18條的免稅額後,計算遺產淨額,再依課稅級距計算應納稅額。

 

而要進一步理解遺產稅的計算,就必須先釐清「遺產總額」的認定基準與組成內容。

 

第14條規定,遺產總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擁有的一切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以及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或利益,並且應併計死亡前二年內的特定贈與行為。簡單來說,所有可以換算成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有形或無形,只要是被繼承人所有或取得的,就應納入遺產總額之內。舉凡房地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存款、股票、基金、債權、珠寶、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著作權等皆屬於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而若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給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亦須併入計算遺產總額課稅。至於遺產的估價方式,則須依據第10條所定之「時價」原則進行,所謂時價,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各類財產的市價。

 

實務上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則以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依據,有價證券則以繼承日之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算。至於不具市場行情或變現困難的財產,如特定債權、地上權、礦權等,則依財政部頒布的估價準則進行計算。舉例來說,無年限地上權,其價值為每年地租額的七倍,若無年租額,則以地價的年息四%為地租額計算。此

 

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也明確列舉不同財產所在地的認定原則,動產與不動產以所在地為準,股票與股權則以公司或機關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依據。金融機構收受的存款,則以金融機構營業所所在地認定。

 

此對於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財產關係重大,因為僅境內財產會納入課稅範圍,境外財產原則上不納入遺產稅課稅對象。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在海外開設銀行帳戶或持有境外公司股票,則需檢視該帳戶或公司是否屬於中華民國稅捐管轄範圍內,並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列入遺產總額。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財產都會列入遺產總額。

 

依第16條規定,有部分財產如依法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農保、勞保、軍公教保險及互助金,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不列入課稅範圍。這些財產因屬於保險性質之社會給付,具有保障功能,國家予以免稅優惠,繼承人領取後無需再課稅,但前提是必須符合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三方關係之明確規定。

 

在處理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過程中,財產價值的認定與估算是一項核心工作,因為其將直接影響應稅額的計算。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5條授權訂立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至第41條的規定,針對不同種類的遺產與贈與財產,法律制定明確的估價準則與處理方式,確保在課稅時具備一致性與公正性。例如當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財產位於國外時,財政部可委託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價,若當地無設館,則得委託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辦理,確保對境外財產亦能掌握其合理價值。

 

而針對林木、古物、美術品、圖書等不易標定市價之動產,則可由專家協助估價,以維持評估的專業性與客觀性。至於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其估價原則是以原始成本扣除合理折舊計算,若無法證明成本或與實際明顯不符,則需依年式與使用情況另行估定。

 

債權則以其名目金額為主,若有約定利息,須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或贈與當日的應計利息。對於有價證券,如股票或基金,若已上市、上櫃或興櫃,則以繼承或贈與當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若當日無交易價格,則參考最近一交易日的價格,甚至以過去一個月的平均價格為基準進行估價,並採取從低原則,以避免對納稅人過度課稅。

 

針對未上市或興櫃之私募股票或普通股股票,則須依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並調整土地、房屋、有價證券等項目的帳面價值至公告現值或市值,甚至在公司歇業或實際經營狀況明顯惡化時,得核實認定其股票無價值或價值大幅減損。

 

至於預付租金、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礦業權、漁業權等特殊財產權利,其估價原則多採用年租或額外利益的倍數法計算。例如地上權若未定期限,估價為一年地租額的七倍,若訂有期限則按剩餘年限逐級對應倍數計算,最長至一百年以上者為十倍;永佃權則為年佃租額五倍;而礦權與漁業權則需其剩餘年限與近三年平均純益減去普通利益額之差額推算。

 

年金的估價亦區分為定期年金與終身年金,前者依未受領年數對應倍數計算,例如未受領三至五年者估為三倍年金額,未受領超過二十四年者為九倍;而終身年金則按受益人年齡對應倍數計算,例如未滿十歲者估為九倍、超過六十歲者僅估為一倍年金額。若年金為不定期或特殊條件,則得依實際情況比照上述原則酌估。

 

對於附條件或不定期的權利,法律允許依其性質與實際狀況彈性估價,並對於共有財產,必須先評估總淨值再按持分比例計算被繼承人部分之價值。

 

若遺產部分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所規定,於一年內給付配偶者,亦須依當時財產價值重新估算,並依遺產估價相關規定辦理。最終,對於法律及細則未規定估價方式的財產,則以市場價值為原則進行合理估定,維持課稅之公平與合憲性。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遺產總額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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