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子女投保壽險要繳稅嗎?
問題摘要:
幫子女投保壽險是否涉及稅負,關鍵在於「誰是要保人、誰繳保費、誰享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父母為要保人則無贈與問題但可能納入遺產課稅;若子女為要保人則繳費時即為贈與,應依法規畫與申報,否則將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建議在進行保單規劃與資產傳承安排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以兼顧財產保全與合法節稅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幫子女投保壽險是否需要繳稅,關鍵在於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安排,以及實際繳交保費者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歸屬問題。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依據保險契約的基本架構,「要保人」係指簽訂保險契約並負責繳納保險費之人,而「被保險人」則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保障者,兩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同。若父母為要保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並負擔保費,在法律上該筆財產並未移轉,故不構成贈與。但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為子女,而實際由父母負擔保費時,則可能構成父母對子女的贈與,需依法申報贈與稅。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保單價值準備金因具有財產價值,自應屬課稅範圍之列。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保險公司基於精算假設所提列,並非單純帳面金額,而是於契約終止、要保人借款或保費墊繳時保險公司應返還或給付之準備金。因此,若該權利歸屬於已故的要保人,則應視為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
三、要保人不同,定性也不同
要保人身份不同,將影響稅負的性質與課稅時點。
(1)以父母為要保人:遺產稅
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且由父母負擔保費,此時財產尚未移轉,並不構成贈與。依照稅法見解,要保人在生時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仍有處分權,該金額實質屬於要保人資產,待其身故後轉為遺產,依法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2) 以子女為要保人:贈與稅
相對地,若保單以子女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但實際由父母支付保費,因繳費行為構成財產移轉,即屬無償贈與,應於當年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年244萬元免稅額規定核算,超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此種安排在父母死亡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再納入遺產稅計算,避免重複課稅。
至於要選擇誰為要保人,需視遺產規模與節稅目標而定。故若預期遺產總額不會超過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合計者,以父母為要保人之方式可避免申報贈與稅並保有資金運用靈活性。然而若預期遺產規模較大,則可考慮由子女為要保人,父母每年限額贈與保費方式以分年轉移資產,達到節稅目的。
綜上所述,幫子女投保壽險是否涉及稅負,關鍵在於「誰是要保人、誰繳保費、誰享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父母為要保人則無贈與問題但可能納入遺產課稅;若子女為要保人則繳費時即為贈與,應依法規畫與申報,否則將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建議在進行保單規劃與資產傳承安排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以兼顧財產保全與合法節稅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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