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股票 如何認定贈與金額?
問題摘要:
贈與股票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為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其評價方式不同,必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贈與價值,並依法在三十日內完成申報,若符合第二十二條的年度免稅額則可免稅。建議民眾在進行股票贈與前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確保稅務計算準確無誤,避免日後遭補稅或處罰,影響整體財產傳承與家族資產規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股票的行為在實務中相當常見,特別是家族企業進行股權傳承或父母對子女的財富分配,但許多民眾常忽略股票贈與所涉及的贈與稅課稅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可知,股票是否屬於上市或上櫃,是影響其贈與價值估定方式的關鍵,對於已上市上櫃股票,以贈與日當日的收盤價為主,如無該日交易價格,則採用最後一個有交易的日子作為依據,但若價格波動劇烈,則改以贈與日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計算,避免因單日高低波動對贈與價值產生過大偏差,此一機制即是為反映更真實穩定的市場價格。
至於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項規定。」也就是說,未上市櫃股票的贈與價值評估,並非參考市場價格,而是依公司當日的資產淨值來計算。
資產淨值通常是以公司帳面上資產總額減去負債後的淨值,再除以發行在外股份數計算每股價值。由於未上市股票交易不活絡、市場價格缺乏可供參考的客觀依據,因此透過資產淨值方式能較為合理地反映其實際價值。此類估價需經會計師查核,並提交財報或估價報告,國稅局會依此審酌是否合理。
如果以低於公平市價或資產淨值的方式贈與股票給子女或第三人,國稅局可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為贈與,進而補稅並處罰鍰,因此即便是家族內部的股權移轉,也需就實際價值依法申報。若贈與年度內贈與總額未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免稅額244萬元,則不需課稅,但仍應依法申報。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贈與稅之計算公式為:「贈與總額-第二十條不計入項目-第二十一條扣除額-第二十二條免稅額」後,再乘以固定稅率10%,即為應納贈與稅額。第二十四條亦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否則可能遭受滯納金或罰鍰處分。
總結而言,贈與股票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為上市櫃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其評價方式不同,必須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贈與價值,並依法在三十日內完成申報,若符合第二十二條的年度免稅額則可免稅。建議民眾在進行股票贈與前諮詢專業稅務顧問,確保稅務計算準確無誤,避免日後遭補稅或處罰,影響整體財產傳承與家族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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