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如何申報?
問題摘要:
贈與稅的申報制度雖看似繁瑣,但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高額財產於生前無償移轉時逃漏課稅,損及租稅公平與稅基穩定。為免日後補稅與爭議,贈與人在進行財產移轉前,應確實瞭解並遵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按時申報、誠實揭露,必要時並應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以確保依法節稅與傳承計畫得以順利完成。透過完整文件與正確申報程序,不僅有助於合規,也能避免因疏漏或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律師回答:
贈與稅的申報是財產移轉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特別是高價值財產如不動產、股票、保單等,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延遲申報,不僅可能遭補稅,亦可能面臨處罰。因此,熟悉贈與稅申報相關法規及程序,是進行財產規劃時不可忽視的事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而現行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
亦即,只要年度累積贈與總額超過244萬元,贈與人即有依法申報的義務。至於申報地點之認定,依第二十四條後段之規定:「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多次贈與
此外,針對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者,則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此條意在避免重複申報及便於稽徵單位綜合核算。
特殊事由未能如期申報
若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是以,如確有困難,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並備妥證明資料,俾稽徵機關核酌情形准予展延,避免遭裁罰。
申報應檢附資料
實務上,申報贈與稅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一份,並由納稅義務人親自簽章,若委由他人代辦,則須附上受任人之印章;
二、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包括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居留證等,若贈與人當年度有戶籍異動,應另附異動前資料;
三、贈與契約、信託契約或買賣契約影本一份;
四、如為委任代辦,須附委任書一份;
五、若贈與人僑居國外且於贈與時不在我國境內,應檢附經駐外館處簽證之授權書影本;六、若贈與人於贈與時身處我國境內,則應附護照影本以供查核入境紀錄;
七、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若由法定代理人處分,應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證明文件,並應切結為子女利益,國稅局亦將視個案核實認定;
八、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時,須檢附法院許可文件及其他必要證明;
九、若系依本局通知函辦理之申報案件,則應附通知函影本;
十、經核准延期者,應附核准文件以供查驗;
十一、須攜帶贈與人或受任人私章,以便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或其他核發之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請依「贈與稅申報應檢附資料檢核表」辦理,俾利作業完整無遺。
綜上所述,贈與稅的申報制度雖看似繁瑣,但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高額財產於生前無償移轉時逃漏課稅,損及租稅公平與稅基穩定。為免日後補稅與爭議,贈與人在進行財產移轉前,應確實瞭解並遵守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按時申報、誠實揭露,必要時並應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以確保依法節稅與傳承計畫得以順利完成。透過完整文件與正確申報程序,不僅有助於合規,也能避免因疏漏或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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