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問題摘要:
我國贈與稅制度的課徵範圍,涵蓋具我國國籍且經常居住國內者,與就境內財產進行贈與之境外人士,並進一步透過第3-1條與第7條建立防逃漏與責任移轉機制,使贈與稅制度能更周延運作。因此,納稅義務人於進行大額財產贈與前,應充分理解自己在贈與稅制中的角色,並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避免因未申報或誤解納稅義務而遭補稅與處罰,確保自身法律責任獲得妥善履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除對價的交易之外,贈與也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人際互動方式之一,特別是在親人、伴侶或朋友之間的財產安排上相當常見。然而,在享受贈與帶來的情感與物質交流的同時,亦不可忽略其背後所附隨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在稅務方面的責任。
一、贈與稅規範對象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與課稅對象皆有明確法律依據。首先依第3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此條明確區分贈與人的居住地與國籍,並依照財產所在位置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若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無論財產是在國內或海外,皆需依本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若為經常居住國外之國民或外國人,則僅對在我國境內的財產部分適用課稅規範。
此外,第3-1條進一步補充:「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此條旨在防堵部分納稅義務人企圖於死亡或贈與前短期內喪失國籍以逃漏稅負之情形,即便當事人於贈與或死亡前兩年內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必須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納稅。
二、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至於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據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由此可知,原則上贈與稅應由贈與人繳納,但若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於未核課時已死亡,則轉由受贈人依比例負擔納稅責任。特別的是,若有二人以上同時受贈財產,則須依受贈比例分擔繳納義務,這樣的規定可避免因原納稅人失聯或死亡致使國庫稅款流失。
此外,須注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僅適用於自然人間之贈與關係,並不包括法人,例如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並非贈與稅的納稅主體。此點有別於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其他間接稅制。舉例來說,若某公司將資產贈與另一家公司,則不適用贈與稅規定,而應依公司所得稅與財務會計原則處理,而若是股東個人將自有資產無償贈與他人,則依本法課徵贈與稅。
上述法條顯示,我國贈與稅制度的課徵範圍,涵蓋具我國國籍且經常居住國內者,與就境內財產進行贈與之境外人士,並進一步透過第3-1條與第7條建立防逃漏與責任移轉機制,使贈與稅制度能更周延運作。因此,納稅義務人於進行大額財產贈與前,應充分理解自己在贈與稅制中的角色,並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避免因未申報或誤解納稅義務而遭補稅與處罰,確保自身法律責任獲得妥善履行。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
瀏覽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