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能否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
問題摘要
贈與稅雖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針對實際經濟困難者,法律亦提供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替代方案。唯有在依法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認可,並符合財產性質、價值評估及相關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方得適用。納稅義務人若欲申請相關措施,應及早備妥文件並向稅務機關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依法完成繳稅義務。
律師回答
一、原則一次繳納例外可以分期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有必要,得於此限期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最長得再延長二個月。若贈與稅應納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現金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於納稅期限內分十八期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分期繳納方案自原本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完畢之日止,須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若利率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二、實務抵繳可行性?
若仍無法以現金繳清全部稅款,也可在同樣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實物抵繳。所謂實物,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之財產。若該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在申請抵繳當日其時價已較贈與日(或繼承日)時價為低,則僅得就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可抵繳之稅額。此估值標準依法律明定,由財政部負責制定與認定。
此外,倘若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申請抵繳時,僅需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即可提出申請,無須遵守民法第828條第3項中共有人須全體同意的規定。
實務上,申請實物抵繳時,稽徵機關將依據實質條件予以審查。例如,財政部於71年發布之台財稅字第37277號函即指出,若土地已供道路使用但非經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預定地,僅為私人設置者,則因其變價困難,不適合用作實物抵繳。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實物必須未設定他項權利,才能納為抵繳之標的物。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43號解釋,納稅義務人雖享有財產權保障,惟國家在追求租稅公平與公共利益之目的下,於法律中要求以現金繳納稅捐,並對實物抵繳設限,並不違憲。該號解釋認為,稅法規定實物必須具備可變價與易保管性,且不得有其他權利負擔,係屬促進稅捐徵收效率與確保國庫收入之必要手段,亦可避免稅負移轉與不實估價等弊病。
總結而言,贈與稅雖以現金繳納為原則,但針對實際經濟困難者,法律亦提供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替代方案。唯有在依法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認可,並符合財產性質、價值評估及相關程序要件的前提下,方得適用。納稅義務人若欲申請相關措施,應及早備妥文件並向稅務機關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並依法完成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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