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贈與行為?

17 Jun, 2025

問題摘要:

要保人地位雖屬保險契約中的形式欄位,但其背後所代表的是一系列具財產價值之權利與權益,變更要保人之舉等同將其經濟實益移轉予他人,依法即應視為贈與行為。

建議讀者如擬規劃透過保單進行財產移轉,應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意見,確認贈與時點、價額與免稅額計算是否符合申報門檻,切勿因輕忽而遭稅捐機關追稅與裁罰,影響整體財務規劃與家庭和諧。這不僅是對自己財產的負責,也是對未來繼承人的一份保障與心意。

律師回答:

 

現代社會觀念逐漸改變,不再視遺產規劃或預立遺囑為禁忌,愈來愈多人選擇在身體健康、頭腦清晰的階段,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財產的分配或撰擬遺囑,目的就是希望能夠確保自己一生累積的財產依照個人意願分配,並且避免往後家人之間因繼承糾紛而產生爭產訴訟,甚至破壞家庭關係。

 

實際上,包含不動產、汽車、現金、股票、基金等在內的財產,無不是透過當事人多年來努力工作與理財所得,因此,許多人會選擇在生前將部分財產透過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以提早完成財產移轉。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若贈與的標的為保險契約中的權利,就可能牽涉到贈與稅的申報問題,其中「要保人」的變更行為,更容易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行為,從而產生稅賦爭議。

 

一、「要保人」享有之權益:

 

依據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即為保險契約中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之人,擁有包括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向保險人借款、終止契約並請領解約金等實質財產權利。

 

實務上常見情況為,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負責繳納保險費,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待子女成年後,再透過變更契約方式,將要保人地位由自己改為子女。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贈與之定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此,當父母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時,即屬於將具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轉讓予他人之行為,自屬贈與範疇,若變更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雖然自111年1月1日起,該免稅額已經依據物價指數調整至244萬元,但無論金額為何,只要超過年度免稅額,仍應依第24條規定,於贈與發生後30日內完成申報程序,否則除需補稅外,還將面臨加徵罰鍰的處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換言之,即便贈與人主張不知情或無故意,仍會因過失被課處罰鍰。

 

三、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亦曾就類似案件作出明確裁示,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即認為:「依保險法第5條、第111條等規定,要保人對保單擁有多項財產上之權利,包括解約取回保單價值、借款權、變更受益人等,已可視為一項具有財產價值之財產權,若變更要保人,等同於將此一權利無償轉讓給他人,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應依第19條及第24條申報並繳納稅款。」

 

該判決認定,父母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應以變更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贈與額基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應納稅額,若未如期申報者,即應補稅並處罰鍰。

 

綜上可知,要保人地位雖屬保險契約中的形式欄位,但其背後所代表的是一系列具財產價值之權利與權益,變更要保人之舉等同將其經濟實益移轉予他人,依法即應視為贈與行為。

建議讀者如擬規劃透過保單進行財產移轉,應事先諮詢專業律師或稅務顧問意見,確認贈與時點、價額與免稅額計算是否符合申報門檻,切勿因輕忽而遭稅捐機關追稅與裁罰,影響整體財務規劃與家庭和諧。這不僅是對自己財產的負責,也是對未來繼承人的一份保障與心意。

 -家事-繼承-稅捐-贈與稅-生前規劃-保險-贈與-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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