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03 Sep, 2017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5條規定: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
=民國20年1月20日制定條文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繼承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
=民國74年5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原定口授遺囑之有效存續期間為一個月,經審酌實際需要,予以修正為三個月,其在修正前所為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自應適用修正後較長之三個月期間,並將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修正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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