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規定註釋-日據時期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

03 Sep, 2017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規定:

日據時期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時,其他共有人如踐行日本民法所定繼承人曠缺手續,經公示催告為無繼承人後,其應有部分始歸屬於其他共有人。如光復前未踐行此項程序者,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其繼承人,如仍無法定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即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程序公示催告確定無繼承人後,其遺產歸屬於國庫。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針對日據時期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而無合法繼承人的情況提供了具體的處理方式。這個條款的設定反映了對於過渡時期法律適用的調整,旨在解決在不同法律體系轉換期間可能出現的法律空白或不明確的情形。以下是對這一規定的詳細解釋:

 

日據時期的繼承程序:

如果日據時期共有財產中的一方死亡且無合法繼承人,其他共有人需依據當時的日本民法進行繼承人曠缺手續,包括公示催告程序。如果經過公示催告後確認無繼承人,則死者的財產部分將歸屬於其他共有人。

 

光復後的適用法律:

如果在日據時期未按照上述程序處理,則需根據台灣光復後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處理。如果依照我國民法進行處理後仍無法確定繼承人,則應依民法第1177條與第1178條的規定進行公示催告。

 

遺產的最終歸屬:

如果經過所有法定程序後,仍確認無繼承人,則該遺產將歸屬於國庫。

 

確保財產權的合理轉移:

透過規範具體的繼承程序,確保死亡個人的財產可以合理地轉移給其他合法繼承人或共有人,避免產生法律上的空白。

 

跨時期法律的連貫性:

這條規定橋接了日據時期與民國法律的應用,顯示出法律適用在不同時期的連續性和轉換的合理性。

 

避免財產的無主化:

通過明確的公示催告程序和最終將財產歸屬於國庫的規定,確保社會資源的有序管理和利用,避免因繼承問題導致財產無人認領。

 

總結來說,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條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用於處理特定歷史時期的繼承問題,這不僅有助於解決實際操作中的困難,也反映了對過去法律習慣的尊重與現代法律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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