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三點規定註釋-繼承開始在光復前後合法繼承人

03 Sep, 2017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規定:

繼承開始在光復前,依當時之習慣有其他合法繼承人者,即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但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條的主要內容涉及了台灣光復前後繼承人的法律規定。這一條款旨在解決在不同法律制度交替時期,繼承權利的確定問題。

 

主要內容與法律意義:

繼承開始時期:規定當繼承開始於光復前,即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據當時台灣的習慣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來確定繼承人。

 

應用法規:若依當時習慣認定有合法繼承人,則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在光復前,根據當時的法律或習慣,已確定有合法繼承人,則這些繼承人的權利仍將受到尊重,不會因法律體系的轉變而受影響。

 

無合法繼承人時的規定:如果在光復前開始的繼承中無合法繼承人,則光復後應依據新施行的民法繼承編規定確定繼承人。這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補救方式,確保在法律空白或過渡期間,遺產繼承能夠有序進行。

 

繼承人的生存限制:該規定明確指出,依民法繼承編確定的繼承人必須是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民國74年6月5日)仍然生存的人。這意味著,即使歷史上某個時點的法定繼承人在法律施行前已經去世,他們將無法被視為繼承人。

 

臺灣在歷史上家屬倫理及家制方面的演變:

舊時代的家屬倫理:在舊有的家屬倫理觀念中,家庭內部以「家長權」或稱「尊長權」為核心,這實際上是對家中尊長的尊重和權力認同。這種觀念強調家庭內部權力結構的層級和尊卑關係。

 

日本統治時期的影響:日本在統治臺灣期間,引入了日本本國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以「戶主權」取代舊有的「家長權」概念,並將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統稱為「親權」。這種轉變反映了法律上對於家庭內部權力結構的重新定義,並且將家庭制度納入更現代化的法律框架中。

 

光復後的法律發展:1945年臺灣光復後,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親屬關係由第1084條開始,明確了父母對子女的「親權」。這表明我國在法律上對於家庭內部關係的認知及其法律地位的確立。

 

戶籍制度的建立及影響:日本引入的戶口規則,對於臺灣的戶籍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並將家庭成員的身分和權利管理納入行政上的統一規範之中。這也對於家庭內部權力結構及其法律地位帶來了重大變革和調整。

 

總結來說,臺灣的家制演變過程中,從舊有的家長權觀念到日本統治時期的戶主權及親權概念,再到光復後的現代法律框架下的親權確立,反映了法律制度在不同歷史時期對於家庭內部結構和權利分配的演進和調整。

 

這一規定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在法律制度轉變的情境下,尊重歷史上已確立的繼承權,並為沒有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情況提供法律依據。這有助於維護法律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同時確保在法律制度變更過程中,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不必要的影響。此條款也展示了台灣法律在處理光復前後法律適用問題時的靈活性與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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