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六點規定註釋-同時存在原則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條規定:

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繼承開始當時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者,互不發生繼承權。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條明確規定了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Simultaneous Existence Principle),這是處理繼承問題時一個基本而重要的法律概念。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

 

當繼承開始時(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刻),潛在的繼承人必須在生。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他們將無資格成為繼承人。在繼承法上,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始具繼承之資格,倘其時尚未出生(須注意胎兒利益之保護)或已死亡,即非繼承人

 

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也就是說,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 參考法務部(77)法律字第16759號函(1988/10/4)。 依照民法第7條以及第1166條可知,胎兒為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如果被繼承人與潛在繼承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時死亡,例如一起車禍,則法律規定它們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這避免了在不清楚死亡順序的情況下判定繼承權的複雜性。

 

這條規定解決了在處理繼承事宜時可能遇到的一些常見問題,如繼承人的確認和死亡順序的不明確性。通過確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存活,法律保障了繼承過程的明確性和公平性。

 

這條法律條款要求法院和處理遺產的律師仔細檢視繼承人的死亡時間,以確保其符合繼承資格。在多重死亡事件中,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或法醫證據來確定各方的確切死亡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涉及多個繼承人的突發事故,法律專業人員可能需要進行詳細調查以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此外,這也影響到如何有效地處理和分配遺產,特別是在涉及大型家庭或複雜的資產時。

 

總之,第16條的規定對確保繼承程序的正當性和效率至關重要,有助於避免因死亡時間不明確而引起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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