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七點規定註釋-子女喪失國籍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規定:

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決了國籍問題對繼承權的影響,特別是當子女因某些原因喪失了原有國籍的情形。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即便子女喪失了國籍,其對本生父母之自然血親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仍保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因此,除非是遭他人收養成為養子女,法律上才會產生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暫時停止的效果,否則,血親關係無法以當事人間的同意或單方面聲明就消滅。

 

繼承權的維持:

子女喪失國籍並不影響其對本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土地法的限制:

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必須考慮到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的限制。這包括土地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這些條款設定了外國人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的條件和限制。

 

這條規定的法律意義在於保護基於血緣關係而生的繼承權,確保國籍的改變不會剝奪自然血親繼承人的法定權益。這有助於避免因國籍變更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處理。

 

在實際操作中,當繼承人為外國人時,律師和相關法律服務提供者需要特別注意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遺產中包含土地,可能需要額外的程序和條件才能將土地權利正式轉移給外國繼承人。

 

對於處理國際家庭或移民家庭的繼承問題,這條規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它確保即使繼承人喪失或改變了國籍,也能夠按照台灣法律繼承其父母的遺產。

 

總之,第17條的規定保護了繼承權,使其不因繼承人的國籍變化而受到影響,同時也提醒相關人員在處理含有土地資產的遺產時需注意相關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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