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八點規定註釋-庶子對嫡母之遺產無繼承權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8條規定:
嫡母與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故庶子對嫡母之遺產無繼承權。
說明:
姻親關係:姻親為因婚姻關係而生的親屬,若離婚或婚姻撤銷則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8條規定解釋了庶子與嫡母之間繼承權的法律地位,確定庶子對嫡母遺產無繼承權。這主要是因為嫡母與庶子之間的關係僅限於由於嫡母與庶子的父親之間的婚姻而形成的姻親關係,並非血緣關係。
關係定義:
庶子與嫡母之間的關係僅限於姻親,不包含自然血親。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百七十條暨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
繼承權限制:
根據這種關係,庶子無法從嫡母那裡繼承任何遺產。
此條款強調了繼承權與血緣關係的法律聯繫,並明確劃定了婚姻關係導致的法律關係與繼承權的界限。它確保了繼承權的運作更符合血緣和法定關係的原則,避免了可能的法律爭議和複雜性。
在處理含有庶子和嫡母元素的遺產案件時,法律專業人員需要注意這一條款的規定,以避免對遺產分配的錯誤理解。庶子無權要求繼承嫡母的遺產,無論其情感關係或生活經濟依賴如何。
這條款有助於明確界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權利,並在遺產規劃和遺產分配中提供清晰的指導。對於有嫡母和庶子存在的家庭,遺產規劃時需要特別考慮這一規定,以避免未來可能的法律糾紛。
總之,第18條的規定為法律實踐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指南,用以處理複雜的家庭結構中的繼承問題,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與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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