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點規定註釋-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取得繼承權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條規定:
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條進一步明確了親生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以及養子女相互之間的繼承權。此條款確保了在繼承權方面,養子女被視為與親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強化了養子女在家庭中的權利保障。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親生與養子女的繼承權:
規定親生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以及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具有繼承權。這標誌著無論是親生或是通過法律程序確立的養子女,都在繼承法上被平等對待。
兄弟姐妹的繼承順序:
包括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按照民法規定,這些關係的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相等的繼承權。
民法親屬編所稱之兄弟姊妹,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三五號、院解字第二九八九號及院解字第三七六二號解釋,包括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在內,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這條規定通過澄清養子女的繼承權,體現了法律對家庭形式多樣性的認可和尊重。這不僅加強了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也確保了家庭成員間的公平對待。
在處理繼承問題時,法律專業人員需要認識到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繼承權,並應當在相關法律文件和程序中適當反映這一點。同時,這也要求法院和其他相關機構在實際案件判決時需要遵循這一規定。
這一規定強調在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確保所有家庭成員在繼承問題上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它也提示遺產規劃者和法律顧問在訂立遺產分配計劃時,應考慮到家庭中不同成員的法定繼承權。
總之,第20條的規定進一步確立了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在繼承法上的平等地位,體現了對家庭多樣性的尊重和法律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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