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二十四點規定註釋-過房子及螟蛉子繼承權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4條規定:
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於臺灣省光復後開始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4條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用於處理日據時期收養為嗣的過房子及螟蛉子的繼承問題,並將其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中所稱的「嗣子女」等同視之。這一規定確保了收養子女在繼承問題上的平等待遇,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繼承權。
過房子
台灣日據時代所收養的「過房子」,若是為了立嗣目的而收養的,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的「民法編承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相當。這意味著在台灣光復後,這些被收養的過房子若發生繼承情況,其繼承順序和應繼分與婚生子女相同。
然而,非因無子而收養的「過房子」及「螟蛉子」(即異姓養子),則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的「嗣子女」概念。這些情況下,應依照民法第1142條的規定來確定其繼承順序和應繼分,這條法律將根據特定的情況來確定非婚生子女或者異姓養子的繼承權利。
(前司法行政部(59)台函民決字第486號)
確保收養子女的權益:
這一規定確保了以立嗣為目的收養的子女,無論是過房子還是螟蛉子,在繼承法上與生養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從而強化了收養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益。
法律的連續性與一致性:
通過將日據時期的相關繼承實踐與現行民法的規定對應起來,增強了法律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有助於繼承案件的判斷與處理。
戶籍記載的法律重要性:
明確指出戶籍記載在認定收養關係及其法律後果方面的重要性,強調了正確記錄和更新戶籍資料的必要性。
在處理收養為嗣的過房子及螟蛉子的繼承權問題時,律師和法官需要詳細檢視戶籍記載,確認收養的性質和目的。這一過程涉及分析戶籍簿中的收養記錄,包括收養的日期、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關係等,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嗣子女的資格。
這一規定的施行有助於減少因收養身份引發的法律爭議,並確保所有繼承人按照法律公正地接受遺產分配。这不仅强化了收养制度的正当性,也保障了收养子女在继承问题上的权益,确保他们不因收养身份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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