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四十點規定註釋-「無頭對」媳婦仔

10 Jul, 202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0條規定:

「無頭對」媳婦仔日後在養家招婿,且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者,自該時起該媳婦仔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即身分轉換為養女。但媳婦仔如由養家主婚出嫁,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記載為養女外,難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0條主要針對日據時期特有的「無頭對」媳婦仔進行規範。

 

身份轉換的條件

 

若媳婦仔由養家安排婚姻並出嫁,除非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依照戶籍記載為養女,其身份不會自動轉換為養女。這一點確保了在收養和婚姻安排中,各方身份和權益的合法性和清晰性,不受傳統習慣影響而自動改變。

 

媳婦仔是被早期收養的女孩,目的是將來與養家的男子結婚。於養家招婿,且所生的長子在戶籍上被記載為「孫」的情況下,與養家之間會發生準血親關係,從而法律身分從媳婦仔轉變為養女。

 

按臺灣習慣上所謂「媳婦仔」(亦稱養媳或小媳婦),通常以將來與養家特定男子結婚為目的,是故原則上養家須有一定之男子存在,但有時養家尚無特定之匹配男子,亦無妨收養「媳婦仔」,此在前一情形稱為「有頭對」,後一情形則稱為「無頭對」;「無頭對」又分為兩種,一為已有可匹配之男子,祇尚未特定而已,一為尚無此種男子存在,必俟將來另行收養一男子為之匹配,或為之招贅,或逕將出嫁,媳婦仔之形態既如此之多,其與養家間所發生之親屬關係,即亦不能一概而論,原則上「養媳與將為其夫之血親間,視為發生因將來結婚時所能發生之親屬關係」(參照明治四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判官協議會決議第二案第三項覆審法院編纂判

例全集二三四頁),或「不論養媳當時有將為其夫之人與否,猶如成婚婦對於養家親屬發生姻親關係」(大正十四年高等法院上告部上民字一○二號判例同年度判例集六四頁)。惟此親屬關係,並非固定不動,可能因日後法律事實之變動,譬如上述無頭對之「媳婦仔」,於日後往養家招贅或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換言之,即發生「身份之轉變」,而養媳亦即轉成養女,此種習慣,在臺灣省乃常見之例。

(前司法行政部42年06月02日(42)台公參字第2652號)

 

親屬關係的處理

 

規定媳婦仔與養家之間的準血親關係,需視具體情況和後續法律事實的變動而定。例如,若媳婦仔日後被養家主婚安排出嫁,則在那時起她與養家的親屬關係可能會發生變化,轉換為養女身份。因之,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書面約定,否則媳婦仔的身份不會自動轉換。這保證了法律上的正當程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然而,若該媳婦仔由養家主導婚姻安排出嫁,除非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依照戶籍記載為養女,她的身分不會自動轉換為養女。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在收養與婚姻安排中,各方權益和身分的合法認定不會因傳統習慣而自動改變,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合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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