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八十一點規定註釋-退輔會授田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並志願交還國有者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1條規定:
退輔會授田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並志願交還國有者,可檢附繼承人立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以「收歸國有」為登記原因,並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說明: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1條涉及一個特別的情況,這是針對退伍軍人福利政策中的一部分。當退輔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授予退役軍人或其家屬土地(通常作為農田使用),而該土地的所有權原本屬於國家,在這些土地的繼承人不願意或無法繼承這些土地時,這項規定提供了一個處理機制。
「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成功」,國共內戰,1949年中國大陸失守,國民政府播遷來臺,蔣中正總統始終不忘要「光復大陸」,在部隊的戰士也抱著希望等待老總統帶他們「回家」的那一天。而國民黨政府為鼓舞軍心,激勵國軍官兵參加「反共抗俄」作戰,特別制訂通過「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並授證,未來光復大陸後,凡三軍戰士或遺眷都可獲得每年出產淨稻穀二千市斤的土地—片。退伍戰士轉為榮民,卸甲歸田投入建設臺灣,退輔會為退除役官兵安排就業輔導,利用國有農地、山坡地、河床地、林班地、水池地政策輔導6500名退役榮民從事農林漁業,安置於在各縣市成立的「大同合作農場」,投入農墾工作。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退輔會授田場員去世,其繼承人不願意辦理繼承登記,並願意將土地交還給國家,他們可以提交一份交還土地的志願書。這份志願書應詳細說明繼承人放棄繼承土地的意願並希望將其退還給國家。
接下來,相關地政機關將根據這份志願書以及「收歸國有」的登記原因,將土地重新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記載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這一規定的設立是為了處理特定情況下的土地管理問題,允許繼承人合法地放棄對於政府授予的土地的繼承權,確保土地能夠順利且正當地回歸國有,避免產生長期的不動產管理上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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