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15 Jul, 2024
民法第1141條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同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繼承權利,因此,其應繼分應按人數平均繼承,以體現公平原則。
簡便:按人數平均繼承,計算簡便,易於操作。當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多人時,應按人數平均繼承。換句話說,應繼分將被平均分配給所有同順序的繼承人。但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依照該規定進行繼承分配。
繼承人的平均分配原則
這條規定基本上是在確保在沒有特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所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能夠平等地分享遺產。這意味著,如果一個遺產中有多個同等級的繼承人,如幾個兄弟姐妹,他們將平等地分配遺產,除非遺囑或其他法律明確指定了不同的分配方式。
生前處分(贈與行為)的自由性
在父親生前將財產分給子女的行為屬於贈與,而非繼承。在這種情況下,父親可以自由決定給每個子女多少財產,這不受繼承法的規範。即使父親給某些子女的財產比其他子女多,那些得到較少的子女也沒有權利要求平等分配。父親對於生前給予子女的財產分配具有完全的自由,即便這造成了子女之間的不均,也不會被視為不公平。
父在生前以其所有財產分給諸子,係屬贈與性質,諸子間受贈財產之多寡父得自由定之。此與繼承開始後,諸子按其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同,故贈與諸子財產之數量縱有不均,受贈較少之子亦不得請求其父均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59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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